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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經濟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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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經濟法學的概述

  隨著國際經濟關係的發展,國際經濟活動中產生了諸多新問題、新特點,如跨國公司跨國投資經營方式等,均是傳統的國際公法和國際私法難以解決的。正是在這種情勢下,一個新興的中立法律部門——國際經濟法便應運而生。

  任何事物的產生和發展都有其自身的規律,作為一種社會現象和客觀事實出現的國際經濟法和各國的國際經濟法學也同樣有其自身的發展過程和發展運動規律。

  國際經濟法學是指以國際經濟法及其發展規律為研究對象的法律科學,是法學中的新興學科,屬於國際法學科中一個重要分支學科。

國際經濟法學的特點

  國際經濟法學不同於其他法學學科的重要特點是它具有很強的學科交叉性,除與一些重要法學學科如國際公法、國際私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法律史學等交叉外,還與國際經濟學國際貿易學、國際關係學、國際政治和世界史學、政治經濟學經濟學政治學、史學學科有密切的聯繫。研究國際經濟法學必須結合國際國內法律現象、國際經濟現象、國際政治現象和世界歷史現象進行研究,才能達到對國際經濟法律現象的產生、演變有科學、全面、系統的認識。這使得國際經濟法學成為國際公法學、國際私法學、經濟法學行政法學、民商法學、法律史學、國際經濟學政治經濟學、世界史學等學科的交叉性學科。上述學科是國際經濟法學的相鄰學科,掌握和瞭解這些學科的基本理論與基礎知識,借鑒其研究方法.有利於更科學地加以研究。

國際經濟法學的理論結構與分支

  國際經濟法學的理論結構與分支為:國際經濟法總論、國際經濟組織法國際貿易法國際投資法國際金融法國際稅法國際經濟仲裁法國際經濟訴訟法等。上述分支共同構成國際經濟法學的學科體系。

國際經濟法學的研究方法

  為了研究和發展國際經濟法學,就必須善於運用正確的研究方法,特別要註意採用如下方法。

  (一)理論聯繫實際的方法

  國際經濟法是一門應用學科,與實踐有著密切的聯繫。在現實中,由於各國政治、經濟制度不同,經濟發展水平也相差懸殊,因而各國或國家集團之間存在著嚴重的利益衝突和各種矛盾,國際經濟關係中的法律問題也錯綜複雜。這就需要採用理論聯繫實際的研究方法。要面對現實。從實際出發,針對國際經濟現實中存在的矛盾和問題,運用辨證的方法和法學基本理論,分析和研究這些矛盾和問題,找出主要矛盾及問題的實質之所在,研究其內在聯繫,找出解決問題的方法與途徑。特別是,研究國際經濟法,應立足於本國,聯繫本國的實際,進行有針對性的探討,提出符合本國利益並有助於促進國際合作的解決有關國際經濟法律問題的對策依據或立法建議,使國際經濟法學為我國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服務。

  另一方面。一種理論或觀點是否正確必須經過實踐檢驗。因此,實證研究方法,特別是案例分析的方法,在國際經濟法研究中也非常重要,它不僅可以幫助我們檢驗理論是否正確,而且可以幫助我們瞭解影響國際經濟關係的各種力量和有關法律的相互作用和影響。

  (二)綜合的與比較的方法

  國際經濟法是一個綜合的法律部門,既包括國際法,又包括國內法;而在國際法與國內法之間,既存在區別又相互聯繫,相互作用;各國的涉外經濟立法則更不一致,不僅有資本主義法制和社會主義法制的區別,而且發達國家法制與發展中國家法制也大不相同,還有大陸法制與英美法制的差異。面對如此複雜的法律問題,就必須採用綜合的比較的研究方法,聯繫國際法與國內法,對比研究二者間的相互關係和作用,比較各國有關法律的異同和功能,以便通過比較與鑒別,分析與綜合,找出國際法與國內法間的內在聯繫,發現其相互配合、相互作用以共同調整國際經濟關係的規律。

  (三)法律與經濟分析相結合等跨學科研究的方法

  國際經濟法是以國際經濟關係為基礎的。因此,研究國際經濟法必須註重研究國際經濟關係,把法律與經濟的研究密切結合起來。如果離開了法律的經濟基礎,就法論法,就不可能瞭解和掌握國際經濟法的發展規律,其研究也無法深入和取得成效。同樣,在研究國際經濟法的具體規則時,應採取法律分析與經濟分析相結合的方法,分析其價值取向和政策導向,以決定如何借鑒或如何促其更趨完善。

  此外,國際經濟法的發展與政治、歷史、文化等因素均有重要聯繫,因此,採取將法學與經濟學政治學等學科相結合的跨學科研究方法,對於國際經濟法的研究也是十分重要的。

  現代國際經濟關係和國際經濟秩序正處於變動或變革之中,研究國際經濟法就必須敢於突破舊的觀念和傳統法學分科對它的束縛,對傳統的某些國際法規則、傳統的法理進行再認識、再評價,解放思想,開拓創新,才能促進國際經濟法和國際經濟法學的發展。

國際經濟法與國際經濟法學的關係

  作為一個法律部門的國際經濟法與作為一門法學學科的國際經濟法學,兩者之間既存在緊密聯繫,又存在重大區別。其主要聯繫在於:國際經濟法是國際經濟法學的研究對象,沒有國際經濟法就沒有國際經濟法學,國際經濟法學以國際經濟法的存在為前提。同時,國際經濟法學的研究能夠提高人們對國際經濟法律現象的認識,以改進和完善國際經濟法。其主要區別在於:國際經濟法具有法律約束力;國際經濟法學作為學理研究沒有法律約束力;國際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為國際經濟關係,國際經濟法學研究對象為國際經濟法本身的現象及發展規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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