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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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法(International Trade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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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法是指調整不同國家之間商品交易關係及附屬於這種交易關係的其他關係,即國際商品貨物運輸、保險、支付與結算、調解與仲裁等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
歷史沿革國際貿易法關係,原屬涉外民法關係。其基礎是國際間的經濟交往。隨著國際經濟交往的發展,國際貿易法關係日益發展。至12世紀前後,在歐洲的海上貿易中出現了專門調整國際貿易法關係的習慣,是國際貿易法的雛形。以後由於衝突法(見國際私法)的形成,國際貿易法關係在長時期中主要根據衝突規範(見抵觸規則),適用一般國家的民法或商法處理。進入20世紀以後,國際貿易法關係日益頻繁,用衝突規範引用某一國法調整的辦法,已不能適應其發展,於是直接規定這種關係雙方當事人權利與義務關係的習慣進一步發展。以此為基礎,出現了專門調整這種關係的條約和對習慣的統一解釋。1926年在國際聯盟的支持下,在羅馬設立了國際統一私法研究所,它是一個政府間的國際組織,其主要任務是制定統一的國際貿易法。這些都推動了國際貿易法的形成與發展。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由於生產力的提高,商品的生產、流通及消費過程的國際化進一步增長,國際貿易法關係的數量與複雜性也隨之發展和增加,為適應這種關係的發展,出現了許多直接調整它的雙邊的、區域性的及世界性的實體法性質的條約,加強了對國際貿易慣例的運用,為國際貿易法形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提供了條件。1962年9月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資助下,由國際法律科學協會主持,在倫敦召開了會議,專門就國際貿易法問題進行了討論,這次會議為國際貿易法形成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奠定了理論基礎。1966年第21屆聯合國大會上通過了加強國際貿易法的決議,決定成立一個大會下屬的機構,定名為“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任務為通過推動制定公約、慣例及商業條款法典化的辦法,來協調和統一國際貿易法。從此國際貿易法的制定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成立是國際貿易法已經形成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的標誌。
①貿易的自由化原則;
②平等互利、協商一致原則。
①直接規定雙方當事人權利與義務的實體法規範。這是主要的規範。
②衝突規範:在缺乏上述實體法規範時使用。
③專門處理國際貿易中爭議的程式規範。主要是爭議的調解或仲裁程式規則。也有學者認為衝突規範屬於國際私法,程式規範屬於國際民事訴訟程式法。這是關於分支學科劃分上的學術觀點分歧。國際貿易法關係的主體,經常是不同國籍的法人,有時為自然人,少數情況下也可以是國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團的提議,以及大多數其他國家的支持,新國際經濟秩序的基本原則已經被訂入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序言中,可概括為:
①符合建立新國際經濟秩序的目標。
②在平等互利基礎上發展貿易。
③照顧不同的社會、經濟和法律制度。
④有助於減少國際貿易中的法律障礙。
這些是制定、解釋和適用國際貿易法規範都應遵循的基本原則。貫徹了這些原則,國際貿易法這個年輕的獨立法律部門便能不斷發展,日趨完善,成為促進國際貿易關係不斷向前發展的法律部門。
①國際貨物買賣以及與之相聯繫的有關運輸、保險與支付方面的法律;
②有關服務貿易方面的法律與制度;
③國際許可證貿易;
④國際商品制度;
⑤有關政府管理貿易方面的法律與制度。
國際貿易法的淵源有多種形式,每種形式的約束力程度及作用範圍有所不同,國際貿易法的淵源主要有:
①國際公約與區域性條約;
②國際雙邊協定;
③國際貿易慣例;
④各國國內有關貿易方面的法律規定;
⑤國際組織發表的宣言與決議;
⑥跨國公司及同業公會制定的標準合同。國際貿易法的產生可以溯源及普遍適用於古代西歐調整羅馬公民與非公民以及非羅馬公民之間貿易關係的萬民法和中世紀的商人法。
國際條約是主要淵源,在締約國之間生效。載有國際貿易法規範的條約有世界性的、區域性的和雙邊的。世界性的,如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1974年《國際銷售貨物時效期限公約》、1964年《國際貨物買賣統一法公約》、1964年《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訂立統一法公約》、1924年《統一提單若幹法律規則的國際公約》(《海牙規則》)、1978年《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漢堡規則》)、1929年《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 (《華沙公約》),等等。這類公約的作用範圍大,是國際貿易法淵源的發展方向。區域性的,如1980年歐洲經濟互助委員會交貨共同條件,其作用範圍有限。雙邊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北韓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雙方對外貿易機構交貨共同條件》,調整兩國之間的商品買賣關係。
國際貿易慣例指有確定內容,在國際上反覆使用的貿易慣例,如對外貿易價格條件,它在當事人引用或認可時生效。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如國際法協會1932年制定的《華沙- 牛津規則》和國際商會1936年制定、 1953年修訂的《貿易術語解釋國際通則》(後經1967、1976、1980年三次補充),統一解釋了國際貨物買賣慣例,在國際上被廣泛採用。在國際貨物買賣的支付中,如國際商會1958年草擬、1967年公佈的《商業單據托收統一規則》(1978年修訂、改名為《托收統一規則》)和1930年擬訂、 1933年公佈,並於1951年修訂的《商業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62年修訂、改名為《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74年再次修訂),對國際托收及跟單信用證等付款方法中,有關各方的權利與義務作了確定性的統一規定,在有關的銀行承認後,對當事人各方有約束作用。
我要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