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貨物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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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國際貨物買賣[1]
國際貨物買賣是指貿易雙方針對具有實物形態的商品而進行的國際貿易活動。
國際貨物買賣的特點[2]
(1)營業地標準,即凡營業地處於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貨物買賣合同。
(2)《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1980)未明確規定“貨物”的定義,而是採用排除法,即在第二條規定了不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貨物買賣:
①購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貨物的銷售,除非賣方在訂立合同前任何時候或訂立合同時不知道而且沒有理由知道這些貨物是購供任何這種使用;
②經由拍賣的銷售;
③根據法律執行令狀或其他令狀的銷售;
⑤船舶、船隻、氣墊船或飛機的銷售;
⑥電力的銷售。
由此可見,《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只調整國際“貨物”的銷售,不調整不被視為貨物或有爭議的貨物,也不調整一般不視為動產的貨物。但《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所調整的貨物既包括存在物,也包括尚在製造或生產的貨物。
國際貨物買賣的基本原則[3]
國際貨物買賣的基本原則與國內交易類似,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和許多國家國內法規定,交易雙方應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本著“契約意思自治”和誠實信用等原則,依法訂立合同、履行合同和處理爭議。當事人在訂立合同、履行合同和處理合同糾紛時,應當遵循下列基本原則。
一、意思自治原則
根據國際統一私法和大多數國家民商法規定,訂立合同應當遵循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即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的合同無效,不具有法律效力。國際貨物買賣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與法律規範不一致,法院或仲裁庭按照雙方約定做出判決或裁決。《公約》第6條也規定,買賣雙方當事人可以不適用《公約》,或在《公約》第12條的條件下減損《公約》的規定或改變其效力。另外,雙方就合同履行產生爭議可以選擇爭議解決的法律或自行解決爭議。但意思自治原則仍需要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訂立和履行合同。
二、平等公平原則
訂立、履行合同和承擔違約責任時,當事人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都享有同等的法律保護,任何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也不允許在適用法律上有所區別。且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履行和終止合同時遵循公平的原則,不得顯失公平,要做到公正合理。
三、誠實信用原則
當事人在訂立、履行合同和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時,應誠實處事、講求信用,不能隨意毀約。誠實信用原則是一項強制性規範,法院或仲裁庭在處理案件也按照誠實信用原則來衡量債務人的履約行為,不允許當事人約定排除其適用。
四、促進交易簡便快捷原則
由於全球經濟發展快速,競爭日益激烈,行情瞬息萬變,需要不斷提升國際貿易的交易效率,而商事交易的簡便、快捷意味著交易時間的節約、成本的降低和資金利用率的提高,從而更有可能實現商事主體的營利目的。在國際貿易實踐中逐漸形成種種簡化交易程式或過程的方法或制度,如標準合同、單據或票據的使用與流通轉讓。國際貨物買賣交易規制的定型化和交易內容單證化簡化交易過程,縮短交易時間。同時國際貿易的信息化與無紙化(paperless)也已成為未來的發展趨勢。
國際貨物買賣的業務網路[4]
國際貿易是一種比較複雜的經濟活動。它不僅要遵守各種規則,還要與各類機構、部門發生業務關係。一筆國際經濟交易要經過一系列業務程式才能順利完成。
任何一個貿易商都處於一個巨大的網路中,並且無可奈何地受制於其中的各個網結。如圖1所示,這張網路是貿易商完成進出口貿易所不可缺少的。貿易商無論從事出口貿易還是進口貿易,從貿易制度、貿易政策到具體的商品進出口政策及外匯管制等,都要受政府部門的控制。因此,進出口商必須隨時瞭解政府的有關制度、政策,同時還要協助政府調整對內、對外的戰略與政策。商檢機構對於進出口商來說,就像是競賽場上的裁判。檢驗不合格的商品,或必須檢驗而未檢驗的商品是不能出口和進口的。進出口商必須瞭解商檢機構的規定與做法,並主動配合商檢機構做好檢驗工作。
海關是任何進出口商品合法進出的必經通道:進出口商品只有經過海關驗單、查貨、徵稅、放行後,才能實現真正的進出口。因此,進出H商必須如實向海關申報進出口的商品。不向保險公司投保的進出口運輸貨物是絕無僅有的。貿易商要想既能轉移出原本應由自己承擔的風險,又要儘可能降低貿易成本,就必須熟悉保險公司的條款,更要瞭解被保險人在保險業務中的義務。
任何一筆國際貿易業務的完成都離不開承運人,又因為國際貿易貨物運輸比國內運輸更為複雜,因此,貿易商必須按運輸行業的規則和慣例與承運人合作。銀行不僅為貿易商提供資金融通,傳遞商業信息,而且是進出口貿易中貨款結算的必要中介。銀行用自己的規則來規範商人們的行為,使貿易商將自己的風險轉移建立在遵循國際慣例的基礎上。作為回報,貿易商除了要向銀行支付各種手續費外,一般還要向銀行提供營運資本。
在進出口貿易中,還有一些代理人為貿易商與業務部門建立聯繫。代理人一方面增加了貿易成本,另一方面也提高了貿易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