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政策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 該條目對應的頁面分類是貿易政策。
貿易政策(Trade Policy)
目錄 |
貿易政策指一國政府為了某種目的而制定的、對外貿活動進行管理的方針和原則。
(1)政策主體。指政策行為者,即政策的制定者和實施者,一般來說就是各國的政府。
(2)政策客體或政策對象。就是貿易政策所規劃、指導、調整的貿易活動以及從事貿易活動的企業、機構或個人。
(3)政策目標。政府的貿易政策行為是有目的的行動。貿易政策的內容首先是在一定政策目標的指導下確定的。所以,政策目標是制定和調整政策內容的依據。確定貿易政策目標本身是一件複雜的事情,既存在多元政策目標之間的協調問題,又存在目標與手段的搭配(組合)等問題。
(4)政策內容。即指實行什麼政策。政策內容同時也反映了貿易政策的傾向、性質、種類、結構等等。
(5)政策手段或政策工具。即為了實現既定的政策目標,實施政策內容所採取的對外貿易管理措施,如關稅措施、非關稅措施、匯率措施、利率措施、稅收措施等,也包括建立某種貿易制度。
貿易政策的調節對象主要是對外經濟活動。如果我們把直接調整國內經濟活動的其他政策稱為國內經濟政策,那麼,貿易政策可以稱為對外經濟政策,與國內經濟政策形成政策分工。從這一意義上說,對外經濟政策與國內經濟政策是相互關聯的,它們都作為一國總的經濟政策的一部分而具有共性,如統一的政策目標、某些共同的政策手段。二者的統一性還表現在它們的相互影響和制約上。在開放經濟下,總供給Y=C+S+M,總需求Y=C+I+X,要實現供求平衡,要求S-I=X-M。這一經濟均衡模型表明,一國的國內經濟狀況與它的對外貿易狀況是相互依存的。因此,當政府對國內經濟或對外貿易進行政策調節時,必然會影響另一方政策的運用。
貿易政策與貿易措施也是既相關又不能混同的一對概念。政府的外貿管理是通過各項措施來實施的,貿易政策通過貿易措施得到貫徹和體現,二者密不可分。但是,它們又有根本的區別,這主要表現在:
- (2)貿易政策在外貿管理中處於決定的、主導的地位;貿易措施是根據貿易政策的目標和內容確定的,處於從屬的地位。
- (3)貿易措施作為手段和工具,其本身是中性的,可以對對外貿易進行不同方向的調節;貿易政策卻是政府的主觀選擇,有明顯的傾向性,並且是相對穩定的。
貿易政策與其他經濟政策一樣,都是政府對經濟活動的一種干預方式。從本質上說,政策干預的意義有兩個基本的方面,反映了經濟政策、也包括貿易政策的一般意義。
(1)貫徹政府的價值觀念。對外貿易是開放經濟的一個組成部分,在經濟規律和經濟條件的支配與制約下,各國的對外貿易發展表現為不同的狀態。但是,這種自發的貿易發展狀況,並不一定符合社會發展目標和社會需要。即經濟貿易的自發發展,其結果可能偏離政府或社會的經濟目標,這就要求採取某種方式調整經濟、貿易的發展方向和狀態。而且,政策目標中除了經濟目標,還包含非經濟目標,存在政府(社會)對經濟發展的價值判斷問題,這就更突出了進行政策調節的必然性。政策干預是提高實現經濟、貿易發展目標的自覺性和有效性、排除自發發展狀態的必然選擇。
(2)彌補市場缺陷。市場機制對於經濟運行進行著不間斷的自發調節。但是,市場調節本身存在許多缺陷,包括:
1.由於市場機制的發育尚不成熟,或者由於壟斷的阻礙,市場機制的作用不能充分發揮。
2.市場失敗,指市場機制不能實現資源的最佳配置和公平分配。在存在較大的外部經濟和外部不經濟時,在公共資料的供給方面,在平均成本遞減的產業,以及在進行不確定性較大的大規模投資時,市場機制往往不能把資源配置調整至最佳狀態。
(3)不能實現經濟穩定。要剋服上述市場缺陷,就需要有對經濟活動的人為介入,即政府干預,包括實施貿易政策。
作為調節貿易活動的專門政策,貿易政策還有其特殊意義。
- (1)控制國內外商品的對流,以維護國內經濟秩序。
- (2)調整對外經濟關係,避免過度的國際經濟摩擦和政策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