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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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国际货物买卖[1]
国际货物买卖是指贸易双方针对具有实物形态的商品而进行的国际贸易活动。
国际货物买卖的特点[2]
(1)营业地标准,即凡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2)《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0)未明确规定“货物”的定义,而是采用排除法,即在第二条规定了不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货物买卖:
①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
②经由拍卖的销售;
③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⑤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⑥电力的销售。
由此可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只调整国际“货物”的销售,不调整不被视为货物或有争议的货物,也不调整一般不视为动产的货物。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所调整的货物既包括存在物,也包括尚在制造或生产的货物。
国际货物买卖的基本原则[3]
国际货物买卖的基本原则与国内交易类似,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许多国家国内法规定,交易双方应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本着“契约意思自治”和诚实信用等原则,依法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和处理争议。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和处理合同纠纷时,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意思自治原则
根据国际统一私法和大多数国家民商法规定,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即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合同无效,不具有法律效力。国际货物买卖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与法律规范不一致,法院或仲裁庭按照双方约定做出判决或裁决。《公约》第6条也规定,买卖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公约》,或在《公约》第12条的条件下减损《公约》的规定或改变其效力。另外,双方就合同履行产生争议可以选择争议解决的法律或自行解决争议。但意思自治原则仍需要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订立和履行合同。
二、平等公平原则
订立、履行合同和承担违约责任时,当事人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都享有同等的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也不允许在适用法律上有所区别。且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和终止合同时遵循公平的原则,不得显失公平,要做到公正合理。
三、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诚实处事、讲求信用,不能随意毁约。诚实信用原则是一项强制性规范,法院或仲裁庭在处理案件也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来衡量债务人的履约行为,不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其适用。
四、促进交易简便快捷原则
由于全球经济发展快速,竞争日益激烈,行情瞬息万变,需要不断提升国际贸易的交易效率,而商事交易的简便、快捷意味着交易时间的节约、成本的降低和资金利用率的提高,从而更有可能实现商事主体的营利目的。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种种简化交易程序或过程的方法或制度,如标准合同、单据或票据的使用与流通转让。国际货物买卖交易规制的定型化和交易内容单证化简化交易过程,缩短交易时间。同时国际贸易的信息化与无纸化(paperless)也已成为未来的发展趋势。
国际货物买卖的业务网络[4]
国际贸易是一种比较复杂的经济活动。它不仅要遵守各种规则,还要与各类机构、部门发生业务关系。一笔国际经济交易要经过一系列业务程序才能顺利完成。
任何一个贸易商都处于一个巨大的网络中,并且无可奈何地受制于其中的各个网结。如图1所示,这张网络是贸易商完成进出口贸易所不可缺少的。贸易商无论从事出口贸易还是进口贸易,从贸易制度、贸易政策到具体的商品进出口政策及外汇管制等,都要受政府部门的控制。因此,进出口商必须随时了解政府的有关制度、政策,同时还要协助政府调整对内、对外的战略与政策。商检机构对于进出口商来说,就像是竞赛场上的裁判。检验不合格的商品,或必须检验而未检验的商品是不能出口和进口的。进出口商必须了解商检机构的规定与做法,并主动配合商检机构做好检验工作。
海关是任何进出口商品合法进出的必经通道:进出口商品只有经过海关验单、查货、征税、放行后,才能实现真正的进出口。因此,进出H商必须如实向海关申报进出口的商品。不向保险公司投保的进出口运输货物是绝无仅有的。贸易商要想既能转移出原本应由自己承担的风险,又要尽可能降低贸易成本,就必须熟悉保险公司的条款,更要了解被保险人在保险业务中的义务。
任何一笔国际贸易业务的完成都离不开承运人,又因为国际贸易货物运输比国内运输更为复杂,因此,贸易商必须按运输行业的规则和惯例与承运人合作。银行不仅为贸易商提供资金融通,传递商业信息,而且是进出口贸易中货款结算的必要中介。银行用自己的规则来规范商人们的行为,使贸易商将自己的风险转移建立在遵循国际惯例的基础上。作为回报,贸易商除了要向银行支付各种手续费外,一般还要向银行提供营运资本。
在进出口贸易中,还有一些代理人为贸易商与业务部门建立联系。代理人一方面增加了贸易成本,另一方面也提高了贸易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