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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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法學簡稱環境法學,是研究環境保護法律制度及其發展規律的科學。
環境保護法學的研究對象是環境保護法,即調整因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產生的各種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一般認為,環境保護法是法律體系中的一個獨立法律部門,環境保護法學既是環境科學的一個分支,又是法學領域中的一門新興的邊緣學科。但也有人認為,環境保護法是經濟法的組成部分,環境保護法學是經濟法學的一個分支。
環境保護法學研究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研究環境問題產生的原因、發展規律和解決的方法,環境保護法的概念、本質、任務、基本原則以及環境保護法的產生、變化、發展的規律等基本理論問題。根據通常的理解,環境保護法學所指的環境,包括自然環境,如大氣、水、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等,也包括社會環境,如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城市和鄉村等人類為從事經濟、文化活動而創造的環境。環境問題一般可分為不合理地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所造成的環境破壞和因城市化及工農業高速發展而引起的環境污染兩大類。與此相適應,環境保護法一般也既包括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保護法規,又包括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規。
二、研究土地、水、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保護,防治大氣污染、水污染、海洋污染、雜訊污染、放射性污染、農藥污染和其他公害,環境標準的制定和環境監測,環境保護機構的設置和許可權職責的劃分,以及獎懲制度等具體法律制度。
三、研究環境保護立法、執法、司法實踐中的法律問題,以及對國外環境保護法學理論、立法和司法實踐的比較研究等。環境保護法學是隨著環境保護立法的發展而產生的一門新興學科。早在奴隸制、封建製法律中,即已夾雜了一些零星的環境保護條文,如我國秦律、唐律、明律、清律中都有關於保護山林、禁苑以及街巷阡陌、山野陂湖的規定,古巴比倫王國的《漢謨拉比法典》中也有關於保護牧場、林木的規定。第一次產業革命以後,隨著資本主義大工業的出現,工業“三廢”污染日益嚴重,許多國家頒行了一些單行環境保護法規,如英國1876年頒佈的《河流防污法》等。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特別是本世紀50一70年代,現代工業突飛猛進,環境污染已成為全球性的突出的社會問題,各國不僅出現大量的環境保護的單行法規,而且還相繼頒佈環境保護基本法,如日本1967年的《公害對策基本法》、美國1969年的《國家環境政策法》、羅馬尼亞1973年的《羅馬尼亞環境保護法》等,我國也於1979年頒佈試行,並於1989年修訂後正式頒佈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隨著環境保護法規體系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以環境保護法為研究對象的環境保護法學也應運而生。
與其他法學學科相比,環境保護法學有兩個顯著特點和發展趨勢:
一是環境保護法學與現代科學技術有著密切聯繫,一方面科技發展促進了工業發展,也加劇了環境污染和破壞;另一方面,環境保護法學研究和具體的環境保護制度的建立又必須依靠現代科學技術提供準確的情報和數據、精密而有效的技術裝備和監測手段。而且,這種緊密聯繫也表現在具體法律制度中,如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往往涉及到複雜的科學技術問題,受害者很難證明致害者有無過錯,因此,多數國家一改傳統的過錯責任原則,而對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責任採取無過錯責任原則。
二是由於環境污染是大區域甚至是全球性問題,環境保護法學也有從國內向國際化發展的趨勢,不僅國際間環境保護法學學術交流日益增進,而且近年來已出現一批國際環境保護公約和協定,如1954年的《防止海洋石油污染的國際公約》、1972年的《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宣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