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心理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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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學(Criminal Psych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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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學(Criminal Psychology)是一門研究犯人的意志、思想、意圖及反應的學科,和犯罪人類學相關聯。主要深入研究的部分在於有關“是什麼導致人犯罪”的問題,也包含人犯罪後的反應,在逃跑中或在法庭上的。犯罪心理學家也可以作為證人,以幫助法庭瞭解犯人的心理。精神病學亦有處理到一部分的犯罪行為。
犯罪心理學研究就是為了從心理學的角度去理解社會中的犯罪問題而去收集資料、並對資料進行分析和解釋的過程。是一門介於犯罪科學與心理科學之間的交叉學科。犯罪心理學科學研究具備三個明顯的特點:一是研究對象複雜、異質性大;二是研究更受個人因素的影響;三是研究對象的不確定性,偶然性和獨特性更大。具體說來,犯罪心理學的研究對象大致包括犯罪人、一般違法人、虞犯、刑滿釋放人員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揭露與懲治犯罪的 有關人員以及監管矯治罪犯的人員等幾種人的心理和行為。[1]
犯罪心理學有狹義和廣義之說,犯罪心理學的研究對象亦有狹義和廣義之分。
在國內犯罪心理學中,關於研究對象有狹義與廣義之說。狹義的犯罪心理學認為是應把犯罪心理和犯罪行為作為研究對象的;廣義的犯罪心理學認為是將與犯罪有關的心理現象都作為其研究對象的,除狹義的犯罪心理學的對象外,還應將受害人心理、證人心理、偵查心理、審判心理、矯治心理以及犯罪的心理預防和預測作為研究的對象。國內多數學者主張廣義的研究對象。
犯罪心理學的起源[2]
犯罪心理學一詞最早出現於1790年德國人明希編寫的《犯罪心理學在刑法制度中的影響》;而最早以犯罪心理學為書名的著作是1792年德國人紹曼編寫的《犯罪心理學論》。18世紀末、19世紀初形成了犯罪心理學研究的第一個活躍期。在龍勃羅梭實證研究的帶動下,19世紀末出現了犯罪心理學的第二個活躍期。
犯罪心理學或稱為罪犯側寫,起源於1940年代時,當時的美國戰略情報局要求精神病學家威廉·蘭格側寫阿道夫·希特勒的心理。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英國的精神病學家利昂內爾·哈瓦特在英國皇家空軍中工作,側寫了一串納粹的高階戰犯可能表現出來的行為特征,以期能從一群被俘計程車兵和飛行員中找出他們。
19世紀後期的歐洲,生產力迅速發展,從而促進了自然科學的發展,涌現出一大批新興的學科,如人類學、人體解剖學、心理學、生理學等。同時,由於社會矛盾日趨尖銳,犯罪率急劇上升。因此,具體提示犯罪行為原因、心理機制、犯罪者的人格特征,從而提供預防和控制犯罪的途徑,就成了當時一個十分重要的研究課題。在這種情況下,犯罪心理學逐漸形成為一門專門的學科。1872年,德國精神病學家K.埃賓出版了世界上第一本以犯罪心理學為書名的著作《犯罪心理學綱要》。這本著作主要從精神病態的角度研究犯罪人。1889年,奧地利的檢察官和犯罪學家H.格羅斯出版了《犯罪心理學》一書,著重研究犯罪者的人格。這兩本專著的問世,標誌了犯罪心理學的誕生。1950年代時,美國精神病學家布魯塞爾精確地側寫了恐怖份子攻擊紐約的不尋常心理狀態。
最快速的發展出現在聯邦調查局在匡堤科開了聯邦調查局學院之後,此一學院導致了全國研究暴力罪行中心和暴力犯罪執導系統的建立。其原初的想法是想建立一個可以找出許多無解的重大犯罪之間關連性的系統。在英國,大衛·康特博士是於1980年代中期指導警方偵探偵辦已犯下一連串重大攻擊行為的罪犯的一位先驅,但康特博士看到了“罪犯側寫”的局限性-尤其是在做為一個心理學家的主觀、個人看法之下。他和一位同事創立了“調查心理學”這一詞,並且開始嘗試以他們認為較科學的觀點來逼進此一主題。
我國犯罪心理學的建立和發展,是從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開始的。我國犯罪心理學從重新創建至今,已有30年了。
1、反社會意識 (是個體實施犯罪行為的精神支柱)
2、強烈、畸變的需要
3、犯罪動機(最活躍的、直接動力)
4、不良興趣
1、不成熟或歪曲的自我意識
2、扭曲的道德意識
3、錯誤的法律意識
1、特定的氣質——氣質是個人心理活動穩定的動力特征
2、消極的性格特征——是個性社會化缺陷的突出表現
①對社會現實的態度特征(物欲型)
②性格的情緒特征(暴力型等)
③性格的意志特征(共有)
④性格的理智特征
3、與犯罪活動相適應的能力
4、不良的行為習慣——是某種能力的特殊形態的熟練,又是一種生活定勢
包括研究體型-性格與犯罪的關係,染色體變異-性格異常與犯罪的關係,內分泌失調-情緒障礙與犯罪的關係,腦電圖紊亂-意識障礙與犯罪的關係,血型-人格類型與犯罪的關係等等。這方面的研究大量採用自然科學的方法和技術進行。美國犯罪心理學家提特斯說:“我們的犯罪心理學研究只有依靠生物學家、精神病學家、內分泌學家、腦電學家等的共同努力才能面目一新。”這位犯罪心理學家還指出:“社會應當承認,如果我們希望樹立這樣一種對待犯罪心理的態度,這種態度既有社會科學的根據,又運用自然科學的方法,與當代最新的生理學、醫學科學、心理學的成就相結合,那麼我們的犯罪心理學就能以嶄新的姿態,在20世紀末之前出現”。
許多犯罪心理學家致力於研究犯罪者特定的人格特征和這種人格特征的由來。他們將犯罪者人格的各個方面與未犯罪者進行系統比較,從而試圖確定犯罪者的人格特征。他們所指的人格內容很廣泛,如雷蒙認為:“人格即是個人的全部,包括智慧、性格、本能內驅力、情緒穩定性、態度、興趣、氣質、社會性和個人的儀錶,以及他的一般社會效能”。“它是一個對環境起調節作用的心理體系”。研究犯罪者人格問題的犯罪心理學家普遍認為:人的犯罪心理髮展到人格的改變,表明這個人的犯罪心理已經定型。要矯正這種心理定型了的人格,需要做極其精細、複雜、長期的工作。所以,對罪犯的人格變化的研究,是犯罪心理學上一個十分細微與深入的課題。日本犯罪心理學家出根淳還指出:“過去的犯罪心理學研究只限於探討人的犯罪心理是如何產生的——即是基於生理原因還是社會原因。所以,過去都集中於對犯罪心理的個人因素一社會因素的探索與講座在犯罪人格論建立以後,犯罪心理學就出現了新的面貌。這樣,就在犯罪者的人格問題的討論中開闊了犯罪心理的具體研究途徑。”
有些犯罪心理學家在50年代流行的行為主義心理學觀點的基礎上提出,犯罪行為同其他一切社會行為一樣,也是由學習而獲得的。他們致力於提示或闡明個體產生犯罪行為社會學習機制,提出了多種犯罪行為的學習理論,如埃森克的條件性迴避反應理論,薩瑟蘭的不同接觸理論(亦稱為分化性聯結理論),伯傑斯等人所提出的犯罪行為操作性學習理論,A.班圖拉的社會學習理論,費爾德曼的完整學習理論等。
有些犯罪心理學家認為,犯罪心理的產生要源主要在於犯罪者的社會性缺陷。社會性缺陷不是個人所造成的,而是環境的產物。他們致力於研究造成社會性缺陷的環境因素,提出了種種形成犯罪者社會性缺陷的理論,例如美國的希利及其妻子提出了情緒障礙理論;雷克利斯提出遏制理論;米德等人提出社會標定理論;米勒等人提出亞文化理論;塔克和昆尼等人提出衝突理論;科恩提出對抗理論;克洛瓦德和奧林提出不同機會理論等。
犯罪心理學在我國的傳播比歐美國家晚。儘管我國曆史上早就有關於犯罪思想的探討,其歷史比歐洲早得多,內容也更為豐富,但一直未能形成一門系統的獨立學科。本世紀30年代前後,西方的犯罪心理學開始傳入中國。當時我國有一些學者翻譯出版了一批西方犯罪心理學著作,也有學者撰寫出版了自己的犯罪心理學著作。同其他心理學分支學科一樣,從30年代到40年代,犯罪心理學在我國緩慢地發展著。建國以後,由於受前蘇聯的影響,一度曾將心理學視為偽科學,50-70年代中期,犯罪心理學一直沒有得以重視,這方面的研究幾乎是空白。直到70年代末,犯罪心理學才與心理學的其他分支學科一樣開始複蘇,且在較短的時間內獲得了迅猛的發展。我國許多心理學工作者、教育工作者、法學工作者、青少年工作者進行了大量的犯罪心理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