衝突理論 (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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衝突理論認為,審計存在的根本原因就是 “人跟人之間存在有利害衝突”,就是因為財務報表的提供者和使用者之間、使用者和使用者之間的利益並不一致,他們之間存在實際或潛在的利害衝突,正是因為存在利害衝突才導致財務報表存在不實報道的可能性,而審計是協調衝突的活動。審計的本質在於通過獨立的合理保證業務來維護各個利益集團的利益。
⑴ 就財務報表的提供者和使用者來講,他們之間存在著利益衝突。因此,財務報表使用者期望外部獨立專家對財務報表實施獨立的、客觀、公正的鑒證,發表意見,以合理地保證財務報表不受利害衝突的影響。
⑵ 財務報表的使用者之間也可能存在利害衝突。為了使財務報表被每一個預期使用者所信賴,財務報表必須保持中立,即不能以犧牲一方利益為代價而使他方受益。基於這一考慮,也要求有一獨立於利害關係各方的審計師對財務資料予以鑒證,以維護各個利益集團的利益。
衝突理論認為,利害衝突的存在,使人不能輕易相信別人的話,在沒辦法直接瞭解事實,卻又必須設法知道的情況下,我們就需要找一個可靠的第三者來查證。協調衝突各方的利害關係是審計存在的關鍵,至於認為審計很專業、很複雜,可能只有專家才會做;或者一般人看不到公司的賬,只有審計師才可以查賬,這些並不是主要的原因。因為即使有這樣的專業能力,也有機會能看到賬簿,只要立場不對,別人也會不相信所出具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