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理論 (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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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理論認為,企業中的股東與債權人和管理當局之間符合代理關係,為了減少這種代理關係下的代理成本,委托代理雙方簽訂一系列契約,契約條款的實施需要外部獨立第三方的監督,所以就產生了對獨立審計的需要。因此具有良好聲譽的獨立審計師在審計工作中既代表委托人的利益,也代表代理人的利益。審計的本質在於促進股東利益和企業管理人員的利益達到最大化。
1、代理成本包括三種:
其一,委托人監督和激勵代理人、使代理人為委托人的利益儘力而發生的成本;
其二,代理人為擔保不損害委托人的利益而支付的成本,或者對委托人遭受損害的補償成本;
其三,即便發生了監督和擔保成本,代理人的決策與使委托人效用最大化的決策仍會有差異,由此造成的委托人的利益損失,稱為“剩餘損失”。
代理理論認為,企業是一系列契約(包括與股東的、與經營者、債權人、雇員的、而且還有與供應商和客戶等的契約關係)的連結,企業中的相關各方存在相互抵觸的利益衝突。企業中的股東與債權人和管理當局之間完全符合代理關係。
(1)企業的股東與債權人和管理當局的目標函數並不總是一致,他們在組織設置與契約關係框架內追求各自特定的目標.
(2)在出現利益抵觸的情況下,為了保護自己的權益不受侵害,出資者可以通過監督方式使管理當局與自己的目標趨於一致。
(3)隨著代理理論的發展,出現了新問題,由於管理部門的報酬與其績效相掛鉤,投資人可通過減少報酬的方式,允許管理人員有偏離投資人利益的範圍和自由。可以看出,在代理理論中,對審計需求已不是財產所有者的單方需求,而已成為財產所有者和財產經營者的共同需求。
(4)實證研究為代理理論提供了支持。可以說,審計的確能夠促使出資者和企業管理人員的利益達到最大化,審計的出現是社會選擇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