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責任理論 (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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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責任理論認為,審計因受托責任的產生而產生,並伴隨著受托責任的發展而發展。當受托責任關係確立後,客觀上就存在授權委托人對受托人實行監督的需要,審計的本質是一項獨立的經濟監督活動。
雖然中外學者對受托責任的理解不盡相同,但是從最一般意義上講,它是指一種報告說明責任,是責任承擔人向有關方面說明其行為過程與結果的責任。
受托責任在不同的歷史條件下有著不同的內涵與外延,但都是適應了當時的社會環境特點。
在委托人將財產的經營權轉移給受托人的情況下,必定形成一種受托責任。當受托責任關係確立後,客觀上就存在委托人對受托人實行監督的需要。但是,由於受托責任日益複雜,使得委托人由於受到法律、時間、空間、自身能力以及成本等條件的限制,不能或無法親自監督受托人的活動,這就需要具有相對獨立身份的第三者對受托人進行檢查,這就是審計。不僅如此,對於受托人而言,為說明其對自身機會主義的行為做出了監督,同樣有建立監控機制的動機,聘請獨立的審計師實施審計能有效地發揮監控作用。審計師與受托責任雙方的審計關係如圖1-1。
總之,受托經濟責任關係的確立是審計產生的前提條件;審計這種獨立的經濟監督方式,是維繫受托經濟責任關係的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