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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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原則是指立法主體據以進行立法活動的重要準繩,是立法指導思想在立法實踐中的重要體現。它反映立法主體在把立法指導思想與立法實踐相結合的過程中特別註重什麼,是執政者立法意識和立法制度的重要反映。
立法原則是一種客觀存在。立法一般都自覺或不自覺地在一定的原則作用下運作。這既是立法自身的規律使然,也因為立法目的通常在相當程度上需要藉助一定的立法原則表現出來。
中國整個立法總的基本原則,可以從性質和內容的結合上區分為多種。其中法治原則、民主原則、科學原則尤為重要。
在堅持中國立法總的基本原則的前提下,中國各方面立法應註意堅持各自的具體原則。
就國家或中央立法而論,應註意堅持:其一,最高立法原則。要註意國家立法在整個立法中居於最高地位,抓住與這一特點相適應的重大事項立法,並使國家立法成為其他立法的根據。其二,統攬大局原則。國家立法機關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應站在中國整個立法的大局上規劃和從事立法。其三,模範立法原則。
就地方立法而言,應註意堅持:其一,需要實行地方立法與可能實行地方立法相結合原則。其二,本地特色與國家大局相結合原則。其三,自主立法與執行立法、補充立法與先行立法相結合原則。
立法指導思想是觀念化、抽象化的立法原則,立法原則是規範化、具體化的主要的立法指導思想。立法指導思想要通過立法原則等來體現和具體化,立法原則鬚根據立法指導思想等來確定,兩者緊相關聯。
但兩者又有清楚的界限:
其一,立法指導思想是為立法活動指明方向的理性認識和重要理論根據;立法原則是立法活動據以進行的基本準繩。
其二,立法指導思想主要作用於立法者的思想,通過立法者的思想來影響立法活動;立法原則主要作用於立法者的立法行為,通常直接對立法活動發揮作用。
其三,立法指導思想與立法原則也有抽象與具體的區別。不能把兩者完全等同起來,不能以立法指導思想代替立法原則或是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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