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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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學是研究勞動法律、法規、規章及其發展規律的科學。勞動法學是一門獨立的法律學科。隨著勞動法的產生與發展,研究勞動法的人口日益增多,逐步出現和形成了以研究勞動法為中心內容的勞動法學。分為《中國勞動法學》、《外國勞動法學》、《國際勞工法學》、《比較勞動法學》。
勞動法學的內容或體系是:
(1)說明勞動法的概念、調整的對象和作用、勞動的產生和歷史發展,外國勞動法的概況,此外還對勞動法律關係進行闡述。
(2)研究國營企業職工勞動法律制度,如勞動合同制度、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制度、勞動報酬制度、勞動保護制度、女工與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制麥、職工的培訓制度、勞動保險制度。
(3)闡述集體所有制和個體所有制勞動者的各種勞動法律制度,對調整這些勞動關係時的原則進行分折、研究。
(4)探討工會法及勞動爭議的性質和解決勞動爭議的程式、對執行勞動法的監督和檢查制度。
勞動法學是隨著資本主義經濟發展、工人運動不斷高漲、勞動立法逐步發達而產生盼。勞動法起源於19世紀初的“工人立法”,是在以英國為首的西歐一些資本主義國家首先開始的。在此之前,勞動關係被看作是一種勞動力的買賣關係,所以很多資本主義國家把有關雇佣關係的法律規範列入民法債篇之中。1802年,英國通過了一項限制紡織工廠童工的工作時間的法律,即《學徒健康與道德法》,一般認為該法是資產階級的“工廠立法”的開端,也是勞動法產生的里程碑。繼英國之後,德國於1839年、法國於1841年也頒佈了類似的法律,瑞士1848年頒佈了第一個限製成年人工作時間的法律。到20世紀初,許多國家頒佈了大量的勞動法規和勞動法典,而且從僅僅解決某一方面勞動問題的立法,發展到全面的勞動立法,從解決某一部分勞動者勞動問題的立法,發展到實施於整個國家的勞動者,包括工農業、交通、商業、文教等部門的工人和職員,這樣就使勞動法逐步發展成為內容比較完備、範圍比較廣泛的獨立的法律部門,併在此基礎上,勞動法學也開始受到學者們的重視,出版了大量的勞動法專著、教材和專業刊物。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特別是六七十年代以來,資本主義國家的勞動立法和勞動法學都得到了迅速發展。社會主義國家的勞動法和勞動法學是蘇聯十月社會主義革命的產物。在列寧的親自領導下,蘇維埃政府曾於1918年和1922年先後頒佈兩部蘇俄勞動法典,它使勞動法徹底脫離了民法的範疇,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與此同時,社會主義勞動法學也逐步建立和發展起來。
在我國,勞動法學研究始於20世紀20年代,當時,一方面,北洋政府和國民黨政府曾頒佈過一些勞動法規;另一方面,共產黨領導的革命根據地也制訂過一系列勞動法規。新中國建立後,尤其是當代社會科學新學科覽要進入80年代以來,我國頒佈了大量的勞動法規,併在此基礎上初步建立起了勞動法學科體系。
目前,我國獨立的勞動法學學科雖已建立,並獲得了一定程度的發展,但是由於我國勞動法學與資本主義勞動法學在本質和研究範圍上存在明顯差別,加之我國勞動制度尚在改革之中,我國勞動法學研究還遠遠不能滿足實踐的需要。一系列學科理論問題和法學勞動制度中出現的新問題,還有待於廣大法學工作者進一步探索。
中國勞動法學的基本任務是:通過研究國勞動法的歷史、理論與實踐,創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具有中國特色的調整勞愛關係的勞動法律機制,研究調整勞動關係的最佳法律形式,為加強和完善社會主義勞動法制建設提供理論依據,更好地發揮勞動法學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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