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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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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勞動保護制度[1]

  勞動保護制度是指以保護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為宗旨,以勞動安全衛生規則為內容的規範。

勞動保護制度的特點[2]

  與勞動法中其他制度相比較,勞動保護制度具有如下特征:

  1.勞動保護制度中享有受保護權利的是勞動者,負有保護義務的是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在組織勞動的過程中,必須依法保護好勞動者的生命安全與健康。

  2.勞動保護制度保護的是勞動者的安全和健康。勞動法中的休息制度保護的是勞動者的休息權、工資制度保護的是勞動者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而勞動保護制度保護的是勞動者的安全與健康權利。在勞動法所保護的勞動者的各種利益中,生命安全與健康利益顯然是最重要的,因此,以保護勞動者生命和健康為目標的勞動保護制度在勞動法中也就當然處於重要地位。

  3.勞動保護制度保護的範圍僅限於勞動過程勞動保護是基於勞動關係而由用人單位承擔的~項義務,用人單位只在勞動者為本單位提供勞動的過程中才負有保護勞動者的義務,因此,用人單位也僅僅對這一過程中勞動者的安全和健康負責。

  4.勞動保護制度以技術性法律規範為主。勞動過程中客觀上存在的各種職業危害因素,受著自然規律的支配。為了防止這些危害因素對勞動者的傷害,在規定具體的保護規則時,必須遵循自然科學的規律,將各種技術措施、技術要求規範化、法律化,形成許多技術性法律規範,構成勞動保護制度的基本內容。

  5.勞動保護規範一般屬於強制性規範。為了確保勞動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利益,勞動保護規範多是強制性的,用人單位必須嚴格遵守,不得違反,否則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6.勞動保護制度由為數眾多、內容詳盡、分門別類、多層次結構的勞動安全標準和衛生標準組成。我國《憲法》中對勞動保護的原則性規定,屬於第一層次;《勞動法》中有關勞動保護的規定屬於第二層次;《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等保護勞動者安全和健康的綜合性法律屬於第三層次;在勞動安全技術、勞動衛生技術、勞動保護管理、特殊主體保護、勞動保護監督等方面規定的一系列專門性法律或法規屬於第四層次,例如,《礦山安全法》、《建築安裝工程安全》、《粉塵危害防護》、《雜訊危害防護》、《勞動保護計劃》、《勞動保護檢查》、《安全生產責任》、《職業健康監護》、《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礦山安全監察》等,另外,還有一些單項部門規章或具體的勞動安全衛生標準屬於勞動保護規範中的第五層次。

勞動保護制度的內容[3]

  (一)勞動安全衛生制度

  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內容十分廣泛,且因不同行業有著不同的重點和差別,各有關單行法規對此作了具體規定,《勞動法》在第六章規定了勞動安全衛生制度的基本內容:

  1.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2.實行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三同時”制度

  3.用人單位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建設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4.對從事特種作業的勞動者實行特種作業資格制度。

  5.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勞動者有權拒絕執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冒險作業的命令,有權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6.建立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度。要求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要依法對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傷亡事故和勞動者職業病狀況,進行統計、報告和處理。

  (二)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

  對女職工的特殊保護,是指根據婦女的生理特點以及教育子女的需要而採取的有關保護女工在勞動中安全與健康的措施的總稱。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對女職工特殊的勞動保護主要包括勞動就業方面的保護、禁止女工從事有害健康的工作、對女工的“五期”保護等。具體為不得安排婦女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安排女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未成年勞動者是指年齡未滿18周歲的勞動者。他們的身體發育尚未完全定型,正在向成熟期過度,因而必須對他們給予特殊的保護。我國《勞動法》規定的對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的主要內容為:不得招用16歲以下的童工;對經批准需錄用未成年工的特殊行業,應當經過體檢證明合格,錄用後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併為其提供適合身體狀況的勞動條件,保證和照顧他們的文化、技術學習和休息;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和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工作;禁止安排他們加班加點。

  (三)國家勞動安全衛生監察制度

  國家勞動安全衛生監察,是指國家勞動部門對企業勞動安全衛生狀態實施強制執法的一種手段。包括一般監察、專業監察、事故監察三種形式。一般監察是對企業進行的常規監察,其重點是發生事故和職業病的企業。專業監察是對危險性或危害性較大的特種設備、作業環境、特種作業人員和生產建設工程項目等進行的專項技術監察。事故監察是對各類特別重大事故、職工傷亡事故組織和參與調查、分析、處理和審批結案工作。

勞動保護制度的作用

  勞動保護制度在現代社會經濟的發展中起著極其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有利於防止和減少職業傷害。所謂職業傷害是指勞動過程中的各種職業危害因素對勞動者的人身所造成的損害結果。既包括急性傷害,如勞動者的傷亡事故,也包括慢性傷害,如勞動者的職業病和身體的早衰等。所謂職業危害因素是指勞動過程中的勞動對象、勞動工具、勞動環境等各種物質因素中自然存在的物理、化學或生物性能所具有的危險性或危害性。由於各種職業危害因素客觀存在,使得發生職業傷害成為可能,但是,職業危害因素並非必然導致職業傷害。通過採取勞動保護措施,可以預防和減少職業危害因素對勞動者造成的職業傷害。在現代科學技術條件下,避免職業傷害的防護手段越來越多且越來越有效,只要用人單位能嚴格根據有關勞動保護法律規範的要求,做好各種防護措施,就能夠有效地避免或降低職業傷害。

  2.有利於改善勞動條件,保護勞動力,推動生產力的發展。勞動保護的相關規定為消除傷亡事故和職業病,保護勞動者的勞動力提供了制度保障。勞動力是生產力中最重要、最活躍的因素,對勞動者安全和健康的保護,有利於推動社會生產力的發展,促進勞動生產率的提高。建立勞動保護制度,有利於督促用人單位改善勞動條件和勞動環境,落實保護勞動者的責任。

  3.有利於對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利益的保護。對女工和未成年工利益的特殊保護,是勞動保護制度的重要內容,它根據女工的特殊身體條件和所擔負的養育後代的特殊任務,對她們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特殊利益給予特殊保護;根據未成年工身體發育尚未成熟的特點,對其給予了特殊保護,為未成年工的健康成長,為整個民族的健康延續提供保障。

參考文獻

  1. 黃瑞.21世紀高職高專規劃教材 新編經濟法教程.清華大學出版社,2006年02月第1版.
  2. 管火明.勞動和社會保障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年09月第1版.
  3. 李昌麒,呂忠梅,黃河,盧代富.高等政法院校法學主幹課程教材 經濟法學 (第三版).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7年09月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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