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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安全衛生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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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勞動安全衛生設施

  勞動安全衛生設施,是指防止傷亡事故職業病發生,消除職業危害因素的設備、裝置、防護用具等設防技術措施的總稱。《勞動法》第53條規定,“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1]

勞動安全衛生設施的標準[2]

  一、勞動安全設施標準

  為防止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遭受意外傷害(傷亡事故),保證勞動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和生產設備免遭破壞,國家制定了統一安全設施技術標準。它包括以下內容:

  (一)機器設備的安全設施

  機器設備要有防護裝置、保險裝置、信號裝置及危險牌示和識別標誌等安全裝置設施,才能保障工人在生產過程中的人身安全,避免在使用機器設備過程中發生傷亡事故。按《工廠安全衛生規程》規定:凡暴露在機器外部的傳動帶、明齒輪、砂輪、電鋸、皮帶輪、飛輪等危險部分必須有防護裝置;起重機要有起重噸位和信號裝置;橋式起重機應該有捲揚限制器、起重量控制器、行程限制器、緩衝器和自動聯鎖裝置,起重機應規定統一的指揮信號;機器的轉動摩擦部分要有自動加油裝置或者蓄油器;等等。安全危險牌示和識別標誌應牢固設立於顯而易見的地方,文字應簡短和明確。

  (二)電器設備的安全設施

  電器設備廣泛應用於各種工業企業,因此註意電器設備的安全,避免火災和觸電事故的發生,顯得尤為重要。依照《工廠安全衛生規程》的規定,電器設備安全設施主要包括下列內容:電器設備必須設有可熔保險器或自動開關,其金屬外殼應根據技術條件採取保護性接地或接零措施;手持電動工具在使用前亦必須採取保護性接地或接零措施;電器設備和線路的絕緣必須良好,裸露的帶電導體應該安裝在人碰不著的地方,否則必須設置安全遮欄和警告標誌;在蒸汽、氣體、粉塵大量發生的工作場所,必須使用密封式電器設備;在有爆炸性危險的氣體或粉塵的工作場所,必須使用防爆型電器設備;電工須經專業訓練並經考試合格後,持操作合格證才準上崗。

  (三)動力鍋爐和壓力容器的安全設施

  為防止鍋爐和壓力容器的爆炸事故和火災,保障勞動者和工廠設備的安全,必須採取安全措施。要求每座工業鍋爐都應該有安全閥、壓方表和水位表,並應:建立保養、檢修和水壓試驗制度;操作人員必須經專門訓練考試合格後才能上崗;各種氣瓶在存放和使用時,必須距離明火10米以上,並避免在陽光下曝曬,搬迂時不能相互碰撞。

  (四)工作場所的安全設施

  工作場所應在有關位置裝備安全標誌。主要有:禁止標誌(如禁止煙火、通行、停留等);警告標誌(如當心有毒、有電、爆炸等、等);指令標誌(如必須戴安全帽和防護鏡等);提示標誌(如火警電話、滅火器、太平門、安全通道等)。

  工作場所中的機器和工作台等設備的佈置,應便於工人操作;在腳部易受潮、受寒的工作地點應裝置木頭踏板;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的堆放不要妨礙操作和通行,廢料要及時清除,以保持工作場所清潔整齊;工作地點還應有合適的局部照明設備等等。

  (五)廠房建築物和道路的安全設施

  廠房建築物必須堅固牢實,以防倒塌,引起傷亡事故。工廠工房的建築要符合國家設計標準,如裝有天車的廠房以及裝有重型機械、鍛錘等設備的廠房,建築設計要有堅固性標準;化工和冶煉行業,要有較高標準的防火設施等。工廠內道路必須平坦,夜間要有足夠的照明設備。道路和軌道交叉處必須有明顯的警告標誌、信號裝置或者落桿,為生產需要所設的坑和池要設圍欄或蓋板等。

  (六)建築工程的安全設施

  依照《建築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和《關於加強建築企業安全施工的規定》,關於建築工程的安全設施主要有下列內容:(1)對從事高空作業的職工,必須進行身體檢查;禁止患有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病和其他不適宜高空作業的人從事高空作業。在六級以上大風和大雨、大雪、大霧等惡劣氣候下,不准進行高空作業和露天起重工作。腳手架在交付使用前,要組織支搭、使用和安全員三方進行安全檢查,履行交接手續後方可使用i使用期間要經常進行安全檢查和維修工作。(2)施工現場應符合安全衛生要求。在現場的附屬企業、機械裝置、倉庫、運輸道路和臨時上下水道、電力網、蒸汽管道、壓縮空氣管道、乙炔管道、乙炔發生站和其他臨時工程的位置和規格都應在施工組織設計中詳細規定。(3)在開挖基坑、井坑、基礎槽時,要根據土質情況和開挖深度設置必要的支架和安全坡來加固,要建立經常的安全檢查制度。另外對拆除固壁支架和爆破石方工程有具體規定。(4)對從事建築安裝工程的搭設腳手架工、爆破工、電工、焊工、起重機、打樁機各類車輛的司機,必須進行專業訓練,考試合格者,持合格證上崗。

  另外,根據勞動部頒佈的《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監察規定》:“建設項目中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此外,還規定建設項目中引進的國外技術和設備應符合我國規定或認可的勞動安全衛生標準,全部設計應符合我國有關規範和規定的要求。

  根據1998年2月國務院頒佈的《建設項目(31程)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管理辦法》的規定,對於一些具備特殊性質的大中型建設項目、火災危險性生產甲類建設項目、特別危險場所和高度危險場所的建設項目、有嚴重危害程度的職業性接觸毒物的建設項目、大量生產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的游離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設項目等等都必須要進行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以確保勞動者的安全與衛生。

  (七)礦山安全設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第二章和第三章對礦山建設的安全保障和礦山開采的安全保障作了專章規定。其主要內容如下:(1)礦山建設的安全規定。礦山建設的安全設施必須和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礦山建設工程的設計文件,必須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範,並按照國家規定經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批准;不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範的,不得批准。礦山設計下列項目必須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範:①礦井的通風系統和供風量、風質、風速;②露天礦的邊坡角和臺階的寬度、高度;③供電系統;④提升、運輸系統;⑤防水、排水系統和防火、滅火系統;⑥防瓦斯系統和防塵系統;⑦有關礦山安全的其他項目。每個礦井必須有兩個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間的直線水平距離必須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範。礦山必須有與外界相通的並符合安全要求的運輸和通訊設施。(2)礦山開采的安全規定。礦山開采必須具備保障安全生產的條件,執行開采不同礦種的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範。礦山設計規定保留的礦柱、岩柱,在規定的期限內,應當予以保護,不得開采或者毀壞。礦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和安全檢測儀器,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不得使用。礦山企業必須對機電設備及其防護裝置、安全檢測儀器,定期檢查、維修,保證使用安全;必須對作業場所中有毒有害物質和井下空氣含氟量進行檢測,保證符合安全要求;必須對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隱患採取預防措施:①冒頂、片幫、邊坡滑落和地表陷塌;②瓦斯爆炸、煤塵爆炸;③衝擊地壓、井噴;④地面和井下的火災、水害;⑤爆破器材和爆破作業發生的災害;⑥粉塵、有毒有害的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害物質引起的危害;⑦其他危害。對使用機械、電氣設備、排土場、矸石山、尾礦庫和礦山閉坑後可能引起的危害,礦山企業必須採取預防措施。

  另外,在勞動部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三章中,分別對礦山建設的安全保障及礦山開采的安全保障中的一些具體問題作了詳細的規定。第5條對礦山設計使用的地質勘探報告書應包括的技術資料作了更為詳盡的規定,如要有礦山設計範圍內原有小窖、老窖的分佈範圍、開采深度和積水情況;要有沼氣、二氧化碳賦存情況,礦物自然發火和礦塵爆炸的可能性;對人體有害的礦物組份、含量和變化規律,勘探區至少一年的天然放射性本底數據以及工業、生活用水的水源和水質等等。第10條對礦山應有的保障安全生產、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安全設施的要求作了規定,如對安全出口、通風設施等作了詳細的要求,以更好地保障勞動者的安全。第12條對礦山開采的圖紙資料作了具體的規定,第20條則對有自然發火可能性的礦井應採取的措施作了規定等等。

  二、勞動衛生設施標準

  勞動衛生設施標準是指國家為保護職工在生產和工作過程中的身體健康,防止、消除職業病和職業中毒而規定的各種衛生設施標準。主要規定有《工廠安全衛生規程》、《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關於防止廠礦企業中矽塵危害的決定》、《關於防止瀝青中毒辦法》、《工業企業噪音標準》、《關於加強防毒工作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塵肺病防治條例》等。主要內容如下:

  (一)防止粉塵危害的規定

  按照勞動衛生規程的要求,凡屬有粉塵作業環境的,要求各生產單位努力實現生產設備的機械化、密閉化,並增加吸塵、濾塵和通風設備;礦山應採用濕式鑿岩和機械通風;對接觸粉塵的工人要發給防塵口罩、防塵工作服和保健食品,還要進行定期健康檢查;對矽肺病患者要分別予以治療、調動工作或療養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塵肺病防治條例》適用於所有有粉塵作業的企業、事業單位。條例規定,凡有粉塵作業的企業、事業單位應採取綜合防塵措施和無塵或低塵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使作業場所的粉塵濃度不超過國家衛生標準。任何企業、事業單位不得停止運用或者拆除防塵設施。對新建、改建、擴建、續建有粉塵作業的工程項目,防塵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和同時投產。作業場所的粉塵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又未積極治理,嚴重影響職工安全健康時,職工有權拒絕操作。

  (二)防止有毒有害物質危害的規定

  有的工種在生產過程中,會產生大量的有毒有害的液體和氣體,直接損害工人的身體健康。因此,勞動衛生規程嚴格規定了車間生產環境中有毒有害物質的最高濃度容許標準。如一氧化碳為每立方米不超過30毫克,“六六六”為每立方米不超過0.1毫克的標準等。再如,勞動部公佈的《關於防止瀝青中毒的辦法》,要求在瀝青的裝卸搬運和使用中應採取各種有效防護措施,預防瀝青中毒事故;還應根據季節、氣候與作業條件給予適當的間歇時間,間歇時間亦算作工作時間等等。

  (三)防暑降溫和防凍取暖的規定

  勞動衛生規程要求為工人提供良好的工作環境,工作場所應當保持一定的溫度,過高或過低都會影響工人的健康。因此,《工廠安全衛生規程》規定:室內工作地點的溫度經常高於攝氏35度時,應採取降溫措施;低於攝氏5度時,應設置取暖設備。

  (四)防止噪音和強光的規定

  在從事電焊、鍛壓、冶煉等作業環境中所產生的噪音和強光,對工人的聽覺和視覺都有不良影響,為保護工人的健康,《工廠安全衛生規程》規定:發生強烈噪音的生產,應該儘可能在設有消音設備的單獨工作房中進行;在有噪音、強光、輻射熱和飛濺火花、碎片、蝕屑的場所操作的工人,應分別供給護耳器、防護眼鏡、面具和帽盔等等。

  (五)通風照明的規定

  《工廠安全衛生規程》規定:工作場所的光線應充足,採光部分不要遮蔽。工作地點的局部照明的光度應符合操作要求,也不要光度過強,刺目耀眼;通風裝置和取暖設備,必須有專職或者兼職人員管理,通道也應有足夠的照明。

  (六)個人防護用品的規定

  《工廠安全衛生規程》規定,從事有灼傷、燙傷或者容易發生機械外傷等危險的操作,在強烈輻射熱或者低溫條件下的操作,散放毒性、刺激性、感染性物質或者大量粉塵的操作,經常使衣服腐蝕、潮濕或特別骯髒的操作,都要按照規定發給工作服、工作帽、口罩、手套、護腿、鞋蓋、防護眼鏡、防毒面具、防寒用品等防護身體用品,以保證工人身體健康。

勞動安全衛生設施的種類[1]

  勞動安全衛生設施種類繁多,可分為以下四類:

  1.勞動安全設施

  勞動安全設施是防止傷亡事故的技術措施。主要有:

  (1)設置安全裝置。

  ①防護裝置。是用屏護方法使人體與生產中危險部分相隔離的裝置。包括:a.機床、提升設備、機車、農業機器、電氣設備等傳動部分的防護裝置;在傳動梯、弔臺上安裝的防護裝置。b.電刨、電鋸、砂輪、鍛壓機器上的防護裝置;有碎片、屑末、液體飛出及有裸露導電體等處安裝的防護裝置。c.防物體墜落、人體墜落的工具箱、安全網等防護裝置。

  ②保險裝置。是能自動消除生產中由於設備事故和部件損害而引起人身事故危險的裝置。如安全閥、自動跳閘、捲揚限制器、自動開關、保險絲、電器設備防護性接地或接零裝置等。

  ③信號裝置。是應用信號警告、預防危險的裝置。分顏色信號、音響信號、指示儀錶三類。顏色信號有廠區鐵路道口紅、綠信號燈和電器指示燈等。音響信號有汽笛、喇叭、電鈴等發聲信號。指示儀錶有壓力表、水位表、溫度計等指示信號。

  ④危險牌示和識別標誌。危險牌示是危險告示標誌。如“危險!”的牌示。識別標誌是藉助醒目顏色或圖形判斷是否安全的標誌。一般用紅色表示危險,黃色表示註意、提高警惕,綠色表示安全;以火焰圖形表示燃燒、以骷髏圖形表示有毒等。

  (2)預防性的機械強度試驗。機器設備、裝置、主要部件具有一定的機械強度,才能保持良好的適用狀態。因此,每隔一定時期對使用的機器設備、裝置、主要部件進行一定的超負荷機械強度試驗,達到預定的安全標準即可運行。

  (3)電器絕緣檢驗。電器設備絕緣情況關係到安全狀況。經常檢查電器絕緣情況或定期檢驗電器絕緣設施,可以防止發生電器事故和觸電。

  (4)機器設備維修保養。經常維修和定期檢修機器設備,使其經常保持良好狀態,可以防止發生設備事故和人身事故,保證安全生產

  2.勞動衛生設施

  勞動衛生設施是防止或減少職業危害的各種設施。主要有:

  (1)通風、照明設施。為保持空氣清潔或使溫度符合勞動衛生要求而安裝的通風換氣裝置和採光、照明設施。

  (2)防塵、防毒設施。為消除粉塵危害和有毒物質而設置的除塵設備及防毒設施。

  (3)防輻射、防暑降溫、防冬取暖設施。設置防止輻射、熱危害的裝置及隔熱、防暑、降溫設施。

  (4)防潮設施。為防潮、防濕而鋪設各種墊板。

  (5)防雜訊、防震動設施。為減輕或消除工作中的噪音及震動的設施。

  (6)消毒設施。為勞動衛生而設置的對原材料和加工材料的消毒設施。

  3.個人防護設施

  個人防護設施是保護勞動者安全健康的一種預防性輔助設施。《勞動法》第54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勞動防護用品按照防護部位分為九類:

  (1)安全帽類。是用於保護頭部,防撞擊、擠壓傷害的護具。主要有塑料、橡膠、玻璃、膠紙、防寒和竹制、藤製安全帽。

  (2)呼吸護具類。是預防塵肺和職業病的重要護品。按用途分為防塵、防毒、供氧三類;按作用原理分為過濾式、隔絕式兩類。

  (3)眼防護具。用以保護作業人員的眼、面部,防止外來傷害。分為焊接用眼防護具、爐窯用眼護具、防衝擊眼護具、微波防護具、激光防護鏡以及防X射線、防化學、防塵等眼護具。

  (4)聽力護具。長期在90dB(A)以上或短時在115dB(A)以上的環境中工作時應使用聽力護具。聽力護具有耳塞、耳罩和帽盔三類。

  (5)防護鞋。用於保護足部免受傷害。主要有防砸、絕緣、防靜電、耐酸鹼、耐油、防滑鞋等。

  (6)防護手套。用於手部保護。主要有耐酸鹼手套、電工絕緣手套、電焊手套、防x射線手套、石棉手套等。

  (7)防護服。用於保護職工免受勞動環境中的物理、化學因素的傷害。防護服分為特殊防護服和一般作業服兩類。

  (8)防墜落護具。用於防止墜落事故發生。主要有安全帶、安全繩和安全網。

  (9)護膚用品。用於外露皮膚的保護,分為護膚膏和洗滌劑。

  4.生產輔助設施

  生產輔助設施是為生產服務的設施。主要有:

  (1)為勞動者設置的飲水設施。

  (2)為從事高溫作業或接觸粉塵、有害化學物質或毒物作業人員設置的淋浴設備或盥洗設備。

  (3)更衣室,存衣箱,工作服洗滌、乾燥、消毒設備。

  (4)女工衛生室及洗滌設備。

  (5)食物加熱設備。

  (6)為從事高溫作業等工種工人修建的倒班休息室等。

參考文獻

  1. 1.0 1.1 王達政,胡先明.經濟法教程.科學出版社,2004.8
  2. 徐智華.勞動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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