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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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劳动保护制度[1]
劳动保护制度是指以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为宗旨,以劳动安全卫生规则为内容的规范。
劳动保护制度的特点[2]
与劳动法中其他制度相比较,劳动保护制度具有如下特征:
1.劳动保护制度中享有受保护权利的是劳动者,负有保护义务的是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在组织劳动的过程中,必须依法保护好劳动者的生命安全与健康。
2.劳动保护制度保护的是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劳动法中的休息制度保护的是劳动者的休息权、工资制度保护的是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而劳动保护制度保护的是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权利。在劳动法所保护的劳动者的各种利益中,生命安全与健康利益显然是最重要的,因此,以保护劳动者生命和健康为目标的劳动保护制度在劳动法中也就当然处于重要地位。
3.劳动保护制度保护的范围仅限于劳动过程。劳动保护是基于劳动关系而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项义务,用人单位只在劳动者为本单位提供劳动的过程中才负有保护劳动者的义务,因此,用人单位也仅仅对这一过程中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4.劳动保护制度以技术性法律规范为主。劳动过程中客观上存在的各种职业危害因素,受着自然规律的支配。为了防止这些危害因素对劳动者的伤害,在规定具体的保护规则时,必须遵循自然科学的规律,将各种技术措施、技术要求规范化、法律化,形成许多技术性法律规范,构成劳动保护制度的基本内容。
5.劳动保护规范一般属于强制性规范。为了确保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利益,劳动保护规范多是强制性的,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不得违反,否则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劳动保护制度由为数众多、内容详尽、分门别类、多层次结构的劳动安全标准和卫生标准组成。我国《宪法》中对劳动保护的原则性规定,属于第一层次;《劳动法》中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属于第二层次;《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保护劳动者安全和健康的综合性法律属于第三层次;在劳动安全技术、劳动卫生技术、劳动保护管理、特殊主体保护、劳动保护监督等方面规定的一系列专门性法律或法规属于第四层次,例如,《矿山安全法》、《建筑安装工程安全》、《粉尘危害防护》、《噪声危害防护》、《劳动保护计划》、《劳动保护检查》、《安全生产责任》、《职业健康监护》、《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矿山安全监察》等,另外,还有一些单项部门规章或具体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属于劳动保护规范中的第五层次。
劳动保护制度的内容[3]
- (一)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内容十分广泛,且因不同行业有着不同的重点和差别,各有关单行法规对此作了具体规定,《劳动法》在第六章规定了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基本内容:
1.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2.实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3.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建设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对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实行特种作业资格制度。
5.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有权拒绝执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的命令,有权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要求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要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 (二)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是指根据妇女的生理特点以及教育子女的需要而采取的有关保护女工在劳动中安全与健康的措施的总称。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对女职工特殊的劳动保护主要包括劳动就业方面的保护、禁止女工从事有害健康的工作、对女工的“五期”保护等。具体为不得安排妇女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未成年劳动者是指年龄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他们的身体发育尚未完全定型,正在向成熟期过度,因而必须对他们给予特殊的保护。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对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为:不得招用16岁以下的童工;对经批准需录用未成年工的特殊行业,应当经过体检证明合格,录用后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为其提供适合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保证和照顾他们的文化、技术学习和休息;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和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工作;禁止安排他们加班加点。
- (三)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制度
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是指国家劳动部门对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状态实施强制执法的一种手段。包括一般监察、专业监察、事故监察三种形式。一般监察是对企业进行的常规监察,其重点是发生事故和职业病的企业。专业监察是对危险性或危害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作业环境、特种作业人员和生产建设工程项目等进行的专项技术监察。事故监察是对各类特别重大事故、职工伤亡事故组织和参与调查、分析、处理和审批结案工作。
劳动保护制度在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利于防止和减少职业伤害。所谓职业伤害是指劳动过程中的各种职业危害因素对劳动者的人身所造成的损害结果。既包括急性伤害,如劳动者的伤亡事故,也包括慢性伤害,如劳动者的职业病和身体的早衰等。所谓职业危害因素是指劳动过程中的劳动对象、劳动工具、劳动环境等各种物质因素中自然存在的物理、化学或生物性能所具有的危险性或危害性。由于各种职业危害因素客观存在,使得发生职业伤害成为可能,但是,职业危害因素并非必然导致职业伤害。通过采取劳动保护措施,可以预防和减少职业危害因素对劳动者造成的职业伤害。在现代科学技术条件下,避免职业伤害的防护手段越来越多且越来越有效,只要用人单位能严格根据有关劳动保护法律规范的要求,做好各种防护措施,就能够有效地避免或降低职业伤害。
2.有利于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力,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劳动保护的相关规定为消除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劳动力提供了制度保障。劳动力是生产力中最重要、最活跃的因素,对劳动者安全和健康的保护,有利于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建立劳动保护制度,有利于督促用人单位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落实保护劳动者的责任。
3.有利于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利益的保护。对女工和未成年工利益的特殊保护,是劳动保护制度的重要内容,它根据女工的特殊身体条件和所担负的养育后代的特殊任务,对她们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利益给予特殊保护;根据未成年工身体发育尚未成熟的特点,对其给予了特殊保护,为未成年工的健康成长,为整个民族的健康延续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