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护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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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监督是指工会对用人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和卫生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的专项监督。[1]
劳动保护监督的层次[2]
劳动保护监督包括下述三个层次:
(一)工会领导机关的劳动保护监督
市以上工会领导机关(即总工会)劳动保护部门配备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分别由全国总工会和省级总工会任命。
工会领导机关劳动保护部门和监督检查员的职责有:(1)宣传党和国家劳动保护政策、法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劳动保护法规制度,并监督其实施;(2)监督检查新建、扩建,改建及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劳动保护设施严格按照“三同时”的规定实行;(3)监督检查劳动保护措施经费的提取、使用和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执行情况,检查企业的劳动保护设施,发现问题,提出口头或书面的建议,限期解决;(4)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隐患和职业危害、危及职工安全和将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时,有权向企业行政或在场指挥人员提出停产解决的建议;如无效,即应支持和组织职工拒绝操作,撤离危险现场,职工工资照发,(5)监督检查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的实施,查明事故的原因和责任,总结经验教训,采取防范措施,对于造成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的责任者,负责要求有关部门查处,必要时有权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执行任务时,应出示证件,有关单位必须提供方便,不得阻挠进入生产(工作)现场和到有关部门了解情况、索取资料、听取反映。
(二)基层(车间)工会的劳动保护监督
300人以上的基层工会和500人以上的车间工会,设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检查委员会),不足此人数的基层工会和车间工会,设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以下简称监督检查委员),均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和上级工会劳动保护部门指导下工作。监督检查委员会成员通过民主协商产生,经同级工会委员会批准;委员应由具有较高的安全卫生技术知识、热心劳动保护工作的职工担任。
监督检查委员会及委员的职责有:(1)向职工群众宣传劳动保护政策法规及企业安全卫生规章制度,进行遵守规章和劳动保护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2)监督检查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和经费的落实,搜集、整理企业劳动保护工作方面的意见、问题和要求,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列入议程;(3)监督检查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劳动保护设施,严格遵守“三同时”规定;(4)经常检查劳动保护设施状况,发现问题立即报告,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5)督促和协助企业行政在推行经济责任制的同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把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作为评比、计分、计酬的重要条件;(6)督促企业行政按照国家规定发放劳动防护用品;(7)监督企业行政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规定,制止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任意加班加点;(8)会同女工工作委员会做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监督和协助企业行政建设国家有关保护女职工的规定,切实做好女职工的“四期”保护工作;(9)参加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伤害的调查处理,协助查清事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采取防范措施,并提出对事故责任者严肃处理的意见,并有权代表伤亡职工家属对事故的主要责任者提出控告,追究其法律责任。(10)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危及职工生命安全和会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有权代表职工向企业行政或现场指挥人员提出停产解决的建议,如无效即应支持或组织职工停止操作,撤离危险现场。
(三)工会小组的劳动保护监督
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从技术水平高、热心劳动保护工作、勇于坚持原则的职工中民主推举产生,在工会小组长领导下工作。其职责有:(1)组织本组职工学习劳动保护政策法规、企业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安全卫生技术知识;(2)协助班组长经常对本组工人,特别是新工人和调换工种的工人进行安全教育;(3)经常检查各种生产设备的安全装置和防尘防毒的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向班组长反映,督促解决;(4)协助班组长和有关部门检查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运输、保管和使用情况,发现问题督促解决;(5)发生伤亡或中毒事故,立即报告,参加抢救,协助班组长分析原因,采取防范措施;(6)督促班组长及时领取、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工人正确使用;(7)协助班组长做好本组女工“四期”保护工作。
劳动保护检查员在工作中,有权制止任何人违章指挥、冒险作业,并将情况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发现生产设备、作业环境危及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停止作业,并组织工人立即撤离危险岗位,及时向领导报告;因进行正常的监督活动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上级报告,要求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