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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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Responsibility System For Safety In Prod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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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又称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企业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和生产工人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对各自职务或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的制度。它是企业经济责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安全生产的基本制度,也是企业劳动保护管理制度的核心。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规定[1]
《安全生产法》第4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这项制度,从组织体系上规定了企业各类人员从上到下对安全卫生各负其责,使各个层次的安全责任与管理或生产责任合一。具体要求是:企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厂长、经理、矿长)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企业单位中的有关专职机构如生产、技术设计、供销、运输等部门,都应该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安全生产的要求负责。
劳动保护工作机构和专职人员应在单位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具体地负责组织领导并监督企业有关部门的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工作;他们主要负责贯彻执行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汇总和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经常进行现场检查,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等。企业各生产小组都应当设有不脱产酌安全员。企业职工应自觉在本岗位上严格遵守生产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规程,不进行违章作业,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的各种活动,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爱护和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工具及个人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作用[2]
第一,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可以使企业各系统各类人员在生产中分担安全责任,确保职责明确,分工协作,共同努力做好安全工作;可以防止和克服安全工作中出现混乱、互相推诿、无人负责的现象,把安全与生产工作从组织领导上协调统一起来。
第二,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可以更好地发挥安全专职机构的监督保障作用,明确其工作内容,改变其工作杂乱、事事包揽的被动局面,真正成为企业领导在安全工作上的助手和企业安全管理的组织者。
第三,有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发生了伤亡事故之后,有利于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容易分清责任、吸取教训,对进一步改进安全生产工作产生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