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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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工是指未滿16周歲,與單位或者個人發生勞動關係從事有經濟收入的勞動或者從事個體勞動的少年、兒童。而青少年工人是指任何超過上述定義的兒童年齡但不滿十八歲的工人。全球各地區中,亞太國家童工最多,已經超過1億。
在商業或工業中雇用的未成年的工人,尤指違反禁止使用一定年齡以下兒童法令而雇用的。
在很長一段時間,童工並不被認為是一個問題,當義務教育和勞工與兒童權利深入人心以後,這才成為一個廣為爭論的話題。
在工業革命以前,世界上許多地方的許多兒童,如同成人一般地從事各種勞務,如農場之勞作等;而在英國工業革命之前期,工廠與礦場亦曾大量地使用、剝削童工,直到後來英國政府制定《工廠法》等相關法令,才使英國童工之剝削與使用逐漸得到制止。
公司不應使用或支持使用符合上述定義的童工。如果發現有兒童從事符合上述童工定義的工作,公司應建立、紀錄、保留旨在救濟這些兒童的政策和措施,並將其向員工及利益相關方有效傳達。公司還應給這些兒童提供足夠支持以使之接受學校教育直到超過上述定義下兒童年齡為止。
公司應該建立、記錄、維持國際勞工組織第146號建議條款所涉及的旨在推廣針對兒童及符合當地義務教育法規年齡規定或正在就學中的青少年教育的政策和措施,並將其向員工及利益相關方有效傳達。公司所採取的政策和措施還應包括一些具體的方法來確保在上課時間杜絕使用兒童或青少年工人的現象。
另外這些兒童和青少年工人每日交通(工作地點與學校之間)、上課和工作所有時間加起來不超過十小時。無論工作地點內外,公司不得將兒童或青少年工人置於危險、不安全、不健康的環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