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法律關係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雇佣法律關係(Employmen Law Relation)
目錄 |
雇佣法律關係一般是指雇佣人與雇工約定,雇工利用雇佣人提供的條件,在雇佣人的指示、監督下,以自身的技能為雇佣人提供勞務,並由雇佣人支付報酬的勞務法律關係。
雇佣法律關係有以下主要特征:
(1)雇佣法律關係是雇佣人與雇工之間依口頭或書面的雇佣合同而形成的法律關係;
(2)雇佣法律關係是由雇工提供勞務、雇佣人支付報酬的勞務法律關係;
(3)雇佣法律關係是雇工以自身的技能為雇佣人完成勞務而形成的一種法律關係,雇工為雇佣人提供的是勞務,這是雇佣法律關係的最顯著的特征;
(4)在雇工提供勞務的過程中,雇工必須接受雇佣人的指示、監督,這是雇佣法律關係的另一區別於其他法律關係的顯著特征。
從雇佣法律關係的概念以及以上對其法律特征的分析,可知判斷雇佣關係存在與否、判斷某一法律關係是否屬於雇佣法律關係,應從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二方面來考察。
(1)形式要件
所謂形式要件,是看雙方有無訂立書面或口頭的雇佣合同,看勞動力與報酬是否成為交易對價。如雙方這樣約定:受雇工人提供勞務,雇佣人支付報酬,則一般可視為雙方存在雇佣關係。
(2)實質要件
由於實踐中,當事人之間訂立書面雇佣合同的極少,因此要判斷某一法律關係是否為雇佣法律關係,還需結合實質要件來判斷。首先,要看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為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支付報酬。其次,要看雇工是否受雇佣人控制,即看是否存在隸屬關係。雇工受雇佣人控制是雇佣法律關係存在的基礎。雇工受雇佣人控制是指:雇佣人對雇工享有發號施令加以指導的權利,而且這種命令指導是關於雇工如何完成其職務活動的方法方面的命令或指導。在雇佣法律關係中,雇工是雇佣人用來完成某種工作的人,因此,雇工在完成這種工作時應聽命於雇佣人,服從雇佣人的監督指導。雇佣法律關係的第三個實質要件就是:雇工應由雇佣人所選任。
通過以上對雇佣法律關係、承攬法律關係的概念、特征以及判斷標準的分析,可知兩種相似的法律關係的區別主要在於:
1、雇佣關係中雇佣人與雇工之間存在著一定的人身依附關係。雇工對於工作如何安排沒有自主選擇權,雇佣人可以隨時干預雇工的工作,雇工的勞動系一種從屬性勞動;承攬關係中,定作人與承攬人地位平等,承攬人對工作如何安排擁有完全的自主權,定作人無權干預,承攬人的勞動是一種獨立勞動。
2、雇佣關係中,雇佣合同的標的註重雇工無形的勞務給付,以供給勞務本身為目的;而在承攬關係中,承攬合同的標的著重表現為物化的勞動成果,重在有形工作的完成,是以提供通過勞務產生的工作成果為目的的。可見,雇佣關係側重於勞動者出賣勞動力的行為,承攬關係則側重於通過勞動完成的勞動成果。
3、債務不履行時,兩者是否構成違約的標準不同。承攬屬於交付勞動成果型的合同,沒有交付成果或交付的成果不符合約定,即構成違約;而雇佣不涉及工作成果的交付,側重於提供的勞務是否合格,雇工未按照雇佣人的要求提供勞務即構成違約。
4、合同義務可否轉移不同。在承攬關係中,承攬人可將承攬的工作部分交給第三人完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54條就明確規定“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而雇佣法律關係中,雇工不能將自己應負的勞動義務轉移給他人承擔,必須以自己的技能親自履行。
5、報酬的支付標準二者也有區別。雇佣關係中雇工的工資系計時工資,而承攬法律關係中承攬人的報酬則系計件報酬。
- 黃志成.《雇佣法律關係與承攬法律關係初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