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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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選擇權是指消費者可以根據自己的消費需求,自主選擇自己滿意的商品或服務,決定是否購買或接受的權利。他是消費者的一項權利。
自主選擇權包括:
1、自主選擇提供商品和服務的經營者。
2、自主選擇商品品種和服務方式。
3、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4、在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簡稱為自主選擇權。也就是說,消費者有權根據自己的需求、意向和興趣,自主選擇自己滿意的商品或服務。
此外,《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願搭售商品或其他不合理的條件,不得進行欺騙性的有獎銷售或以有獎銷售為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或進行巨獎銷售;政府及其部門不得濫用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或本地產品流向外地,也是對消費者選擇權的有力保護。
在消費者行使其自主選擇權時,有兩個問題應予註意:
1、必須合法行使,不得濫用自主選擇權,即其選擇權的行使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尊重社會公德,不侵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
2、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並不排除經營者向消費者進行商品、服務的介紹和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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