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受尊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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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消費者受尊重權,是指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經營者應尊重消費者下列權利:姓名權、名譽權、肖像權等。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辱罵、誹謗、名譽詆毀、非法搜查、拘禁等行為。[1]
消費者的人格權包括生命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我國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以非法拘禁和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以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我國《民法通則》又對公民的各種人格權作了具體的規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消費者人格受尊重權正是憲法及民法通則規定的各種人身權保護原則和制度在消費生活中的具體體現。我國是一個多民族的國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定消費者民族風俗受尊重權,體現了憲法規定的精神,對預防民族糾紛,促進各民族團結,保護各民族人民,特別是少數民族的利益,都具有重大意義。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四條明確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這是我國法律予以確認和保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