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法律關係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承攬關係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並給付報酬而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形成的法律關係。承攬關係是一種典型的完成工作的法律關係。
(1)承攬關係的標的是一定的工作成果。
承攬關係是完成工作的法律關係,這種法律關係,以承攬合同的設立為前提,合同設立的目的是完成一定的工作,工作完成的標誌是工作成果的產生。因此,承攬註重的是工作成果,而不是工作本身。承攬關係的標的是工作成果而不是工作過程。當然,工作成果的取得無疑要通過承攬人付出一定的勞務,但承攬法律關係卻不是提供勞務。承攬人如果僅僅進行工作而沒有工作成果,對於定作人來說就沒有任何意義。
(2)承攬關係的標的具有特殊性。
承攬關係的標的是一定的工作成果,但這個工作成果在合同訂立時卻是不存在的,而是要通過承攬人的承攬行為來完成,承攬人如果將已經存在的物作為工作成果來交付,或是將不是承攬人行為而取得的物來交付,都不符合承攬關係的要求。另一方面,承攬關係的標的雖在合同成立時並不存在,但卻已是特定化了的物。因為定作人提出的要求,就是承攬工作成果特定化的依據,承攬人完成的工作成果須符合定作人的要求、設計。
(3)承攬關係是承攬人以自己的技術、設備和勞力獨立完成工作,這是承攬關係的人身性表現。
定作人之所以選定承攬人來完成一定的工作,往往是在對承攬人進行瞭解之後產生信任而決定的。因此,承攬人必須以自己的技術、設備、勞力為定作方完成工作,並承擔工作不能完成的風險責任。
判斷一個法律是否為承攬法律關係,也必須從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兩方面來考察
(1)形式要件
所謂承攬法律關係的形式要件,是指要從形式上看雙方當事人無訂立書面或口頭的承攬合同,看工作成果與報酬是否成為交易對價。如雙方這樣約定: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則可視為雙方存在承攬關係。
(2)實質要件
承攬法律關係的實質要件包含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要看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為一方提供工作成果,而非勞務本身,另一方支付報酬。其次,要看一方完成工作成果的過程是否獨立進行,而無須接受另一方的監督、指導和指揮。一方獨立完成工作成果,是承攬法律關係區別於雇佣法律關係的主要特征。最後,要看一方是否對另一方完成的工作成果事先進行過某種要求,而不是對另一方完成工作成果的過程事先進行過要求,並且要看另一方是否按照事先的這種要求完成、交付工作成果。
通過以上對雇佣法律關係、承攬法律關係的概念、特征以及判斷標準的分析,可知兩種相似的法律關係的區別主要在於:
1、雇佣關係中雇佣人與雇工之間存在著一定的人身依附關係。雇工對於工作如何安排沒有自主選擇權,雇佣人可以隨時干預雇工的工作,雇工的勞動系一種從屬性勞動;承攬關係中,定作人與承攬人地位平等,承攬人對工作如何安排擁有完全的自主權,定作人無權干預,承攬人的勞動是一種獨立勞動。
2、雇佣關係中,雇佣合同的標的註重雇工無形的勞務給付,以供給勞務本身為目的;而在承攬關係中,承攬合同的標的著重表現為物化的勞動成果,重在有形工作的完成,是以提供通過勞務產生的工作成果為目的的。可見,雇佣關係側重於勞動者出賣勞動力的行為,承攬關係則側重於通過勞動完成的勞動成果。
3、債務不履行時,兩者是否構成違約的標準不同。承攬屬於交付勞動成果型的合同,沒有交付成果或交付的成果不符合約定,即構成違約;而雇佣不涉及工作成果的交付,側重於提供的勞務是否合格,雇工未按照雇佣人的要求提供勞務即構成違約。
4、合同義務可否轉移不同。在承攬關係中,承攬人可將承攬的工作部分交給第三人完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54條就明確規定“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而雇佣法律關係中,雇工不能將自己應負的勞動義務轉移給他人承擔,必須以自己的技能親自履行。
5、報酬的支付標準二者也有區別。雇佣關係中雇工的工資系計時工資,而承攬法律關係中承攬人的報酬則系計件報酬。
- 黃志成.《雇佣法律關係與承攬法律關係初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