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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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債權人是指以公司作為債務人所形成的債的關係中有權請求公司為一定行為的權利主體。
債權人是除股權資金以外的公司主要資金的提供者,包括國有商業銀行和政策性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其他法人單位及企業債券持有者。在我國,國有商業銀行扮演著主要債權人的角色。
公司債權人的分類[1]
公司債權人可分為主動債權人、被動債權人、社會債權人以及公司債債權人,此分類是依傳統民法以及針對公司制度所為的分類。
一、主動債權人
所謂主動債權人,通常指的是與公司發生契約之債的債權人。契約遵守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須由當事人雙方台意簽署,契約始能成立生效。故公司債權人透過契約而與公司發生債之關係,可謂是基於其意思自主的結果,性質上是主動促成債之關係發生的,故此種公司債權人稱為主動債權人。
二、被動債權人
所謂被動債權,顧名思義可以得知,此種債之關係並非出於債權人之自願,而是被動發生的債權。公司於營利過程,因其與外部之接觸,外部人即有可能因公司本身的行為或其雇用人之行為受到損害,從而對公司產生債權,侵權之債即為被動債權,而對公司擁有被動債權的主體即為被動債權人。
三、社會債權人
在公司法中與主動債權人以及被動債權人相並存的,還有另一大類的債權人,他們是代表社會公共利益的主體。舉凡對員工以及顧客之保護、對環境與生態之保護、對社會資源之節約利用、甚至稅收之繳納,均為社會債權之一部分,而無因管理及不當得利,因是基於對社會公平和諧所做出的法律調整,亦可視為是社會債權的一部分,基於社會債權而對公司擁有債權的人即為社會債權人,既然此種債權是基於社會公益而生,則政府往往成為此種社會債權人,乃是極容易想象的事了。
四、公司債債權人
公司債債權入是指因購買公司所發行的公司債券而對公司享有公司債權的人。此種債權人屬於主動債權人,因其與公司債之關係的發生系基於購買公司債的行為,但債權人本身又是以投資者的角度而購買公司債,此又類似於股東,故而特別劃為一類債權人形式。
公司債債權人之所以類似於股東,主要是基於公司債券的有價證券性、流通性以及可轉換性。所謂有價證券性是指公司債券是一種有價證券,證券本身可表彰其價值:流通性是指公司債券可以自由流通,記名債券可透過背書轉讓,無記名債券則以交付轉讓,因其可以流通,故其有價證券之性質表露無疑;至於可轉換性,是指公司若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則公司須依照其轉換辦法向債券持有人換髮股票,但債券持有入對於將債券轉換為股票或不轉換為股票有選擇的權利,一旦債券持有人將債券轉換成股票。則其馬上由債權人轉換成為股東的身份,若持有債券的數量龐大,更有可能藉此掌握公司的經營權。
由對債券性質的認識,我們可知公司債債權人與一般公司債權人性質上有異,身份介於債權人與股東之間,不過公司債之本質仍是~種債,公司發行公司債的主要目的乃是向外界借款以進行其特定的投資目的。持有公司債券者均可憑以對公司主張清償的權利,故在其轉換為股東之前,其身份為債權人應無疑義,故為公司債權人之一種類型。
- ↑ 賴丕仁.論公司債權人保護制度(D).北京:對外經濟貿易大學.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