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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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权人是指以公司作为债务人所形成的债的关系中有权请求公司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主体。
债权人是除股权资金以外的公司主要资金的提供者,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法人单位及企业债券持有者。在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扮演着主要债权人的角色。
公司债权人的分类[1]
公司债权人可分为主动债权人、被动债权人、社会债权人以及公司债债权人,此分类是依传统民法以及针对公司制度所为的分类。
一、主动债权人
所谓主动债权人,通常指的是与公司发生契约之债的债权人。契约遵守当事人意思自主原则,须由当事人双方台意签署,契约始能成立生效。故公司债权人透过契约而与公司发生债之关系,可谓是基于其意思自主的结果,性质上是主动促成债之关系发生的,故此种公司债权人称为主动债权人。
二、被动债权人
所谓被动债权,顾名思义可以得知,此种债之关系并非出于债权人之自愿,而是被动发生的债权。公司于营利过程,因其与外部之接触,外部人即有可能因公司本身的行为或其雇用人之行为受到损害,从而对公司产生债权,侵权之债即为被动债权,而对公司拥有被动债权的主体即为被动债权人。
三、社会债权人
在公司法中与主动债权人以及被动债权人相并存的,还有另一大类的债权人,他们是代表社会公共利益的主体。举凡对员工以及顾客之保护、对环境与生态之保护、对社会资源之节约利用、甚至税收之缴纳,均为社会债权之一部分,而无因管理及不当得利,因是基于对社会公平和谐所做出的法律调整,亦可视为是社会债权的一部分,基于社会债权而对公司拥有债权的人即为社会债权人,既然此种债权是基于社会公益而生,则政府往往成为此种社会债权人,乃是极容易想象的事了。
四、公司债债权人
公司债债权入是指因购买公司所发行的公司债券而对公司享有公司债权的人。此种债权人属于主动债权人,因其与公司债之关系的发生系基于购买公司债的行为,但债权人本身又是以投资者的角度而购买公司债,此又类似于股东,故而特别划为一类债权人形式。
公司债债权人之所以类似于股东,主要是基于公司债券的有价证券性、流通性以及可转换性。所谓有价证券性是指公司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证券本身可表彰其价值:流通性是指公司债券可以自由流通,记名债券可透过背书转让,无记名债券则以交付转让,因其可以流通,故其有价证券之性质表露无疑;至于可转换性,是指公司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则公司须依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入对于将债券转换为股票或不转换为股票有选择的权利,一旦债券持有人将债券转换成股票。则其马上由债权人转换成为股东的身份,若持有债券的数量庞大,更有可能藉此掌握公司的经营权。
由对债券性质的认识,我们可知公司债债权人与一般公司债权人性质上有异,身份介于债权人与股东之间,不过公司债之本质仍是~种债,公司发行公司债的主要目的乃是向外界借款以进行其特定的投资目的。持有公司债券者均可凭以对公司主张清偿的权利,故在其转换为股东之前,其身份为债权人应无疑义,故为公司债权人之一种类型。
- ↑ 赖丕仁.论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D).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