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轉讓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交付轉讓是指持票人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將票據直接交付給他人,並不在票據上作任何記載的轉讓方式。
交付轉讓方式實際上是受讓人直接代替了轉讓人的地位,而成為票據上的權利人,轉讓人從此退出了票據關係。這對於轉讓人來說,轉讓手段十分方便,而且根據“誰簽章誰承擔票據責任”原則,轉讓人可免受最終持票人的追索。但這種轉讓方式實際上縮小了持票人的追索範圍,降低了持票人權利的安全繫數。背書轉讓和交付轉讓均發生票據權利的轉移。採用交付轉讓的票據有提單、倉單、棧單等。它們是準流通證券或半流通證券。
一、就交付轉讓的實際發生過程來看,轉讓人無須在票據上進行任何表示,當然也不需要在票據上簽名,因而,轉讓人在進行交付轉讓後,就在事實上退出票據關係。
二、在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只保留著票據外的原因關係,而不存在票據關係;而在轉讓人與受讓人的後手持票人之間,則既無票據關係,也沒有原因關係。
三、從票據轉讓的效力來看,對於轉讓人來說,他只承擔將票據上權利轉移給受讓人的責任,而不對該票據上權利承擔任何擔保責任;在該票據上權利不能實現時,持票人不能依票據向轉讓人請求償還,最多也只能提出基於原因關係所能夠提出的票據外的權利請求。這對於受讓人採說,是很不利的。所以,交付轉讓在我國實踐中並不是很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