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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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證券亦稱“可轉讓證券”是指作為流通手段使用的證券,而不是說能夠流通就是流通證券。例如匯票、支票等票據,可以按照票據法規定的方式自由流通,而且其流通的法定方式簡捷便利,能夠迅速完成,加之轉讓次數越多,票據信用度越高,可靠性愈強,因而比其他一般有價證券的流通性要強。流通證券是一種可以自由轉讓的無形資產。
流通證券具有以下基本特點:
1.票據的轉讓可以通過背書或不經背書的交付達成;
2.接受票據轉讓的人獲得票據的一切權利,其中包括以其本人名義就該票據提起訴訟的權利;
3.接受票據轉讓的人應誠實地付出—定代價,才取得該票據的完全所有權。
流通證券的種類 [1]
流通證券的種類在香港,流通證券的種類主要有:
2.本票,指出票人對收款人作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書面承諾。
3.支票是指存款人向銀行要求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書面命令。
4.銀行匯票是一家銀行發給另一家銀行要求付款的匯票。
5.旅行支票是特殊的支票,持票人可以在與出票的銀行有合作經營旅行支票的銀行兌現。
6.無記名債券指一家公司按照有關法律而向公眾募集資金的債券憑證。在香港,最常用的流通票據是支票、匯票和本票三種。但是,在現代商業社會中,支票的使用範圍最為廣泛,所以被普遍地視為最重要的一種流通票據。
- ↑ 陳多.97香港指南.企業管理出版社,1995年11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