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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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撤銷(trademark remov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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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撤銷是指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依據《商標法》對違法商標予以撤銷註冊或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對有爭議的商標裁定撤銷註冊。商標被撤銷註冊後不再享有《商標法》規定的權利,也不受法律的保護。
不符合商標註冊條件的、或禁止使用的商標、或有爭議且已被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的、以及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商標,由商標局撤銷該註冊商標。
根據我國《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註冊商標可分為依申請和依職權撤銷。主要情形有:
(一)已經註冊的商標,如有下列情形的,由商標局撤銷該註冊商標,其他單位和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
1、採用了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和註冊的標誌的;
2、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
(二)已經註冊的商標,有下列情形的,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對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1、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2、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
3、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註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
4、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誌,而該商品並非來源於該標誌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但是,善意取得註冊的除外;
5、申請商標註冊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或者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在(一)、(二)兩種情形中,依法撤銷的註冊商標,其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有關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或者裁定,對在撤銷前人民法院作出並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並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商標轉讓或者使用許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標註冊人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三)使用註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商標註冊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報請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
1、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
2、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註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
3、自行轉讓註冊商標的;
(四)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註冊商標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並說明有關情況。
在(三)、(四)兩種情形中,商標局應當通知商標註冊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提交該商標在撤銷申請提出前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說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期滿不提供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證據材料無效並沒有正當理由的,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使用的證據材料,包括商標註冊人使用註冊商標的證據材料和商標註冊人許可他人使用註冊商標的證據材料。
(五)使用註冊商標,其商品粗製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可以視具體情況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
在(三)、(四)、(五)三種情形中,被撤銷的註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該註冊商標專用權自商標局的撤銷決定作出之日起終止。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撤銷註冊商標,撤銷理由僅及於部分指定商品的,撤銷在該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的商標註冊。
註冊商標被撤銷的,自撤銷之日起一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註冊申請,不予核准。
註冊商標被撤銷的,原《商標註冊證》作廢;撤銷該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註冊的,由商標局在原《商標註冊證》上加註發還,或者重新核發《商標註冊證》,並予公告。
對商標局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覆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