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續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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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續展權(extension of tradema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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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商標續展權[1]
商標續展權是指商標權人在其註冊商標有效期屆滿前,依法享有申請續展註冊,從而延長其註冊商標保護期的權利。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自核准註冊之日起計算。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6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6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10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註銷其註冊商標。
商標續展權法律規定[2]
《商標法》第38條規定:“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6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6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註銷其註冊商標。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10年。續展註冊經核准後,予以公告”。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27條規定:“註冊商標需要續展註冊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續展註冊申請書。商標局核准商標註冊續展申請後,發給相應證明,並予以公告”。
根據以上規定,註冊商標受法律保護的效力可以延續,而且對續展的次數不加限制,這意味著商標權的保護期可以通過續展無限延長。商標權作為一項民事權利,其續展與否取決於商標權人的意願,如果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續展註冊,商標權即令終止,商標局將註銷該註冊商標,商標權人自公告註銷之日起喪失其商標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