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裝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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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裝潢是指在商品或其包裝外表,為了修飾、美化、吸引消費者所設計的圖案、文字、色彩或其他附屬物。其目的和作用在於說明或美化商品刺激消費者的購買欲望。
商品裝潢與商標兩者同附一商品為同一商品服務,有時兩者經常混為一體,極易混淆,二者的共同點是:都用於商品表現或包裝上,對商品起一定的裝飾作用。但是,商品裝潢是以圖案、繪畫、色彩或文字來裝飾、美化、宣傳商品的附著物或包裝物。商品裝潢與商標相互區別的基本特征為:
(1)使用的目的不同
裝潢的使用目的就是為了保護商品、美化商品和宣傳商品,引起人們對商品的美感和需求欲望;
使用商標是為了區分商品,即把不同企業的同一種或類似商品區別開來;
商標是表明生產者、銷售者所生產、銷售商品的標記。以示同一種商品或近似商品的不同生產者和銷售者。
(2)專用性不同
商品裝橫是非專用的,亦無須註冊,任何人都可根據市場和顧客的需要,隨時加以變動或改進使。但有時商品裝橫的包裝圖案作為其商標依法註冊,則該商品裝潢又有商標性質、具有商標專用性,享有註冊商標專用權;
商標是專用來區別生產者或經營者及其商品的。商標一旦依法註冊,商標所有者便取得商標專用權,其他任何人未經許可,不得在同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該註冊商標相同或近類的商標,否則即為侵權。
(3)表達的內容不同
裝潢的立意在於介紹、渲染和美化商品內容,裝潢的內容必須與商品的內容相一致;
商標表示的形式為文字、圖形、記號或其組合,並且須有顯著特征便於識別,商標必須使用在商品、或商品的包裝、容器上,並行銷於市場,商品上所使用的商標必須與所註冊的商標一致,不得更改。
在使用商品裝潢時應註意: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第(一)項“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誌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所稱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根據《關於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幹規定》(1995年7月6日國家工商管理局公佈),《反不正當競爭法》(1993年9月2日公佈)第五條第(2)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這些行為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