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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轉讓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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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轉讓權(right to assign a trademark)

目錄

什麼是商標轉讓權[1]

  商標轉讓權是指商標權人依法享有的將其註冊商標依法定程式和條件,轉讓給他人的權利。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並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商標註冊人對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併轉讓;未一併轉讓的,由商標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視為放棄轉讓該註冊商標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轉讓註冊商標經核准後,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商品質量註冊商標的轉讓不影響轉讓前已經生效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商標轉讓權概述[2]

  根據《商標法》第39條規定: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並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轉讓註冊商標經核准後,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25條規定,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向商標局提交轉讓註冊商標申請書。轉讓註冊商標申請書手續由受讓人辦理。

  轉讓註冊商標的,商標註冊人對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併轉讓;未一併轉讓的,由商標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視為放棄轉讓該註冊商標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對可能產生誤認、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註冊商標申請,商標局不予核准,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註冊商標轉讓是商標權人行使其商標權的一種形式。建立在當事人雙方自願基礎上的商標轉讓,只要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干涉。但註冊商標轉讓,只有遵守商標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式,方能有效。

商標轉讓權遵循原則

  第一,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基礎上訂立的商標權轉讓合同和商標權使用許可合同,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的任何一方都應認真、全面地履行合同中規定的義務,不能以其他理由拒絕履行不完全履行。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第二,轉讓註冊商標合同的受讓方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不得以註冊商標為自己製造、銷售偽劣商品作掩護。

  第三,經許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第四,商標權使用許可合同中的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否則,許可人有權中止商標權使用許可合同。

  第五,商標權轉讓合同的轉讓人在合同有效期內和在商標的註冊有效地域內,不得對與受讓人的商品相類似或者相同的商品使用已轉讓的商標,除非與受讓人訂有商標權使用許可合同。否則,受讓人有權以侵犯商標專用權為由起訴原商標權轉讓合同的轉讓人。

  第六,如果被許可人通過商標權使用許可合同取得獨占性的商標使用許可,則許可人不得使用該註冊商標,許可人也不得再許可其他人使用該註冊商標。如果被許可人通過商標權使用許可合同取得的是非獨占性的商標使用許可,則許可人不僅自己仍對其商標享有使用權,而且還可以向任何第三人發放同樣的非獨占性商標使用許可。

  第七,商標權使用許可合同中的被許可人不得自行允許其他任何第三人使用該註冊商標,除非有商標所有人即商標權使用許可合同中的許可人的明確授權。

  第八,商標權轉讓合同與商標權使用許可合同發生爭議的,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解決,也可以通過調解、仲裁解決,上述途徑皆行不通的,通過訴訟最終解決。

  第九,通過訴訟方式解決商標權轉讓合同與商標權使用許可合同爭議的,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商標轉讓特征[3]

  首先,商標轉讓是一種雙方法律行為,轉讓人和受讓人雙方必須意思表示一致,可以是有償,可以是無償,但一般為有償轉讓。

  其次,商標轉讓必須訂立書面轉讓合同。

  第三,商標註冊人對其在同一或者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必須一併轉讓,以防止發生商品出處的混淆。對此我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也作了規定。

  第四,註冊商標所有人如果已經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應當徵得被許可人同意,才能將註冊商標轉讓給第三人,否則不應申請轉讓註冊商標,這主要是為了保護被許可人的利益,因為許可使用本身是以商標所有人的信譽為基礎,是基於被許可人對許可人的信任而達成的合意,許可人將商標擅自轉讓則會使這種合意的存在失去基礎。雖然現行商標法規沒有明確規定,但從保護商標使用人的角度應該徵得被許可人的同意。商標被許可使用人可以通過合同的約定來獲得此項權利。

  第五,商標的轉讓必須辦理轉讓註冊,並經核准公告才發生法律效力。對可能產生誤認、混淆或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註冊申請,商標局可能不予核准,予以駁回。因此我國在商標轉讓上採取的是核准制度。只有核准並公告後受讓人才能取得商標權。

  在商標轉讓上英聯邦國家規定商標轉讓均需要登記。我國臺灣地區商標法規定商標只有連同經營一道方可轉讓。《歐共體商標條例》對商標轉讓規定的比較詳細:l、商標權可以全部轉讓,也可以部分轉讓,可以連同企業經營,也可以不連同,但企業經營的全部轉讓,則必須連同商標一道轉讓。2、除司法判決外,一切商標轉讓活動必須有書面合同,否則無效。3、商標轉讓必須在主管部門登記,否則無效;如果主管部門認為有關的轉讓活動可能誤導公眾,則應駁回登記;但如果受讓方同意將商標的使用權限於不致誤導公眾的範圍內,則應准予登記。4、未經登記的受讓人之繼承人無權繼承有關的商標權。

  因各國對商標轉讓規定不盡一致,TRIPS協議的21條規定商標所有人有權連同或不連同商標所屬的經營一道轉讓其商標。這就賦予了商標權人更加靈活的轉讓方式。但TRIPS協議沒有涉及轉讓的其他特殊問題。

參考文獻

  1. 國家司法考試輔導用書編輯委員會編.2010年國家司法考試輔導用書.法律出社,2010.05.
  2. 郭修申著.企業商標戰略.人民出版社,2006年10月.
  3. 孫雙秀,王延明,王金貴編著.品牌·商標·法律保護.甘肅文化出版社,2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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