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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擔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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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擔保人(Counter Guarantor)

目錄

什麼是反擔保人[1]

  反擔保人是指應委托人的要求,通過反擔保的形式指示受益人所在國銀行向受益人開立保函的人。

  在銀行保函業務中,受益人可能受其本國法律限制等原因只允許其接受本國銀行所開立的保函,而委托人和受益人身處不同國家,這樣委托人只好請求其當地的某家銀行,再由該銀行轉托受益人所在國的一家銀行向受益人開出保函。這時的受益人所在國銀行就是擔保人,而向擔保人發出開立保函的委托指示,並保證在擔保人遭到索賠時立即予以償付的銀行即為反擔保人。

  反擔保人只向擔保人負責,憑擔保人提出的要求予以償付,並享有對委托人進行追償的權利。

反擔保人的選擇[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的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反擔保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一般來說,債務人是反擔保人的首選,因為在擔保人為債務人代為履行債務後,擔保人享有對債務人的追償權,如果債務人自己作為反擔保人為擔保人提供反擔保,則可以在較小的範圍內實現各自的債權。但是,如果債務人沒有合適的、擔保人願意接受的財產提供反擔保,也不排除債務人以外的其他人,如債務人的關聯企業等作為反擔保人,為擔保人提供反擔保。

反擔保人的權利義務[3]

  其義務主要是支付原始擔保人履行原始擔保合同所支出的所有費用或約定的費用及金額;

  其主要權利是請求主債的被擔保人償還自己所支付的全部費用及利息

反擔保人的兩種情形[4]

  一種反擔保人是應申請人的請求而向受益人所在地的第三人(通常為銀行)發出向受益人開具保函的委托指示,並同時作出保證在受托方(實際保旺人)遭到索賠時立即予以償付的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這主要是因為某些國家的受益人往往只接受其本國保證人所開出的保函,而且申請人與受益人所在地的保證人交往有許多不便之處,因此,申請人在辦理保函過程中,常常不得不求助於其本地或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幫助,由其本地的銀行或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轉托受益人所在地保證人開出保函。受益人所在地的保證人為實際保證人,而申請人所在地的保證人為反保證人,反保證人並非直接向受益人承擔或有債務,而是對實際保證人負有債務,並且反保證人通常不與受益人直接發生關係,也不受理受益人的任何索賠。在實際保證人向受益人付款後,向反保證人行使追索權,而反保證人在向實際保證人清償後,再向申請人行使追索權。

  另一種反擔保人是指分行在出具保函前。要求申請人提供的由第三方出具的反擔保函,向銀行保證在銀行對受益人賠付之後,申請人無力償還債務的情況下,由第三方補償銀行因履行擔保責任而作出的任何支付。通常為其他銀行或從事機構。這種反擔保人的責任是保證申請人履行合同義務。同時向擔保人作出承諾,當擔保人在保函項下作出了付款以後,擔保人可以從反擔保人處得到及時、足額的補償,併在申請人不能向擔保人作出補償時,負責向擔保人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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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李小牧 陳偉編著. 國際支付與結算.清華大學出版社,2006年01月第1版.
  2. 羅高舉主編.擔保合同實務指南.知識產權出版社,2003年03月第1版.
  3. 管曉峰著.金融法導論 (修訂本).中國金融出版社,1999年10月第1版.
  4. 曾月英著.金融票證犯罪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1年09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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