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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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是許多國家的最重要省級行政區,此名稱主要被中國、北韓、南韓、越南等漢字文化圈國家所採用。字面意義,即直接由中央政府所管轄的建制城市。直轄市往往需要較多的居住人口,且通常在全國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等各方面上具有重要地位。該概念首先源自於1930年中華民國的《市組織法》,稱為院轄市。由於直轄市的定位特殊,中國直轄市的市委書記一般由中央政治局委員兼任。直轄市屬於省級行政單位,是直屬中央政府管理的省級行政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共有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特別行政區4種省級行政單位,其中,共有4個直轄市: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慶市。直轄市雖然與地級市管轄區域相同,但是直轄市管轄的區與地級市平級,管轄的縣與地級市代管的縣級市平級。
直轄市作為行政單位,在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定義。即使在中國,大陸的直轄市和臺灣省的直轄市(“院轄市”)也不同。基本的定義是,一個普通的行政單位(詳見特別行政區),面積可以小至一個村、一個鎮、一個市,甚至一個人民政府。不過對於多數國家而言,直轄市最基本要有自己的選舉機制,從而選出直轄市的領導人。中國的直轄市與省、自治區、特別行政區一樣均為最高一級行政單位,因此行政地位與省相同;但是管轄區域與地級市相同,管轄區、縣、自治縣等。
成立直轄市主要要具備以下條件:
1、明顯的區位優勢和經濟政治優勢,在國內主要城市中經濟體量靠前,直轄後能夠輻射,帶動整個地區的經濟的發展,且應與原有直轄市保持一定距離,例如原四川省重慶市為計劃單列市,國內政治經濟地位較為突出。
2、人口不少於200萬人,且是所在區域最大的城市,因為密度人口是地區經濟發展的基礎。
3、非省會城市優先考慮,且城市和人口規模經濟體量綜合實力等超越所在省省會城市,長期居省內第一位置,例如原四川省重慶市。
4、省會直轄後本省它城有能力肩負省會職責。
6、儘量不破壞所在省的行政版圖。
適應十八大行政管理體制的改革要求,在全國兩會完成中央本輪機構改革後,相應地方政府機構改革也將啟動,而優化行政層級和行政區劃設置的改革,可能會使得全國的副省級城市、計劃單列市,以及直轄市名單進行調整,其中直轄市的名單可能會增加,此外一些經濟總量大的城市,可能相應的級別會升高。
而儘管多年來全國兩會以及地方兩會有建議將很多城市升級為直轄市、副省級城市、計劃單列市的提案或議案,但是具體怎麼調整仍待國家研究,目前屬於敏感時期。
截至2014年底,中國大陸地區共有4個直轄市,分別是北京、上海、天津和重慶。另有5個計劃單列市,分別是大連、廈門、寧波、深圳、青島;10個副省級城市,分別是沈陽、長春、哈爾濱、南京、杭州、濟南、武漢、廣州、成都、西安。其市領導也屬於副省級,即副部級幹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