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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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罰制是對單位共同犯罪的處罰。所謂雙罰制,是指對單位犯罪,既要處罰單位,又要處罰單位中的直接責任人員。這裡的直接責任人員,包括單位犯罪中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雙罰制是一種較為合理且有效的處罰單位犯罪的制度。
第一,雙罰制是對單位組織體的犯罪行為的綜合性的全面處罰。這種處罰,最後必然要直接或間接地落到單位內部成員的頭上,根據單位內部成員在單位犯罪中所處的地位和作用不同,使他們分擔不同的責任,不但合理而且公正。
第二,雙罰制符合我國刑罰體系的特點。我國的刑罰體系是由主刑(生命刑和自由刑)和附加刑(財產刑和資格刑)所組成的一個科學的多樣化的結構體系。雙罰制和我國刑法關於主刑和附加刑可以同時適用的精神是一致的。
第三,雙罰制有利於實現我國刑罰的目的,對於單位犯罪的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虛報註冊資本罪 | 第158條 | 虛報註冊資本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報註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 單位犯,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 | 第159條 | 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 | 單位犯,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 | 第160條 | 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 單位犯,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侵犯知識產權罪也是適用的雙罰制。刑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