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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報註冊資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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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虛報註冊資本罪

  虛報註冊資本罪,是指申請公司登記的個人或者單位,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註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虛報註冊資本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虛報註冊資本罪的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公司登記管理制度。公司作為市場經濟中極為重要的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占據極為重要的作用,為提高公司的公示性和安全性,我國建立了公司登記制度。公司未經登記不得設立。我國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對公司的登記作了比較詳盡的規定,如登記程式、登記註冊事項等。根據公司法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註冊資本就是登記註冊事項的主要內容之一。如果虛報登記註冊資本,就違反了公司登記對註冊資本的特別要求,數額巨大的就會給社會帶來巨大損失,因此公司法第209條對此加以明確規定,並規定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妨害對公司、
企業的管理秩序罪
虛報註冊資本罪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
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
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
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罪
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
妨害清算罪
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
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
為親友非法牟利罪
國有公司、企業、
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
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國有公司、企業、
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
徇私舞弊低價折股、
出售國有資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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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註冊資本。所謂註冊資本。是指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股東實際繳納的出資總額。作為公司經營資本的一部分,註冊資本是公司承擔風險、償還債務的一項基本保證。我同公司法對公司註冊資本都作了嚴格的限制。公司法針對有限責任公司的不同經營範圍,分別作了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規定,對以生產經營為主和以商品批發為主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規定不得低於人民幣50萬元;對以商業零售為主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規定不得低於人民幣30萬元;對科技開發、咨詢、服務性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規定不得低於人民幣10萬元。公司法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行為人虛報註冊資本,取得登記設立公司,極大危害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對資本和債務安全構成重大威脅,應予以刑法打擊。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註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且虛報註冊資本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1、本罪的行為方式是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註冊資本。這裡的證明文件。主要是指公司股東繳納全部出資或出資認購法定股份後,由依法設立的註冊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等法定驗資機構依法對申請公司登記的人的出資驗資後所出具的驗資報告資產評估報告驗資證明以及出資者所擁有的出資單據、銀行帳戶及有關產權轉讓的文件等。這些文件必須真實可靠、不能虛假,否則就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所謂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是指向公司登記主管部門提供與實際情況不相符合的、不真實的、偽造的或隱瞞了重要事實的證明文件。既可以是公司登記申請人偽造或篡改的,亦可以是與驗資機構中的驗資人員惡意串通,從而取得虛假的證明文件等。但不論虛假證明文件來源如何,都不影響本罪成立。至於其他欺詐手段,則是指除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以外的虛報註冊資本的手段,如使用虛假的股東姓名、虛構生產經營場所等。但不論是使用虛假證明文件還是其他欺詐手段,都是為了虛報註冊資本,併為虛報註冊資本服務。如果與虛報註冊資本無關,則不能構成本罪。虛報註冊資本是指公司實際上沒有資本而謊稱具有或者雖有資本,但實有資本卻少於所申報的資本。具體到本罪,則是行為人不具有登記公司時所應要求的法定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卻說其有,如實交納股本或出資額低於法定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卻說已達到最低額;或者雖然達到了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但是由於將出資中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等作價高於其實際價格而產生實際資本與註冊資本不符等。

  2、行為人通過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了公司登記。行為人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採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註冊資本的行為是申請公司登記的單位或個人在申請公司登記時針對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即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實施的。如果實施上述行為不是為登記公司而對公司登記主管部門進行的,則不構成本罪。如利用虛假證明文件與他人簽訂經濟合同,詐騙錢財,則就不能構成本罪,構成犯罪,也應依他罪如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行為人只有欺詐登記的行為,但即時被公司登記主管部門發現,而沒有取得公司登記,也不能構成犯罪,但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可依照有關行政法規予以處罰。

  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本罪。所謂情節嚴重,是指虛報註冊資本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何謂虛報註冊資本數額巨大,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還有待於最高司法機關作出司法解釋。所謂後果嚴重,主要是指使用欺詐手段,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後,非法營利數額較大;嚴重損害公司登記機關的威信;造成惡劣的政治影響;給國家、社會或公司利害關係人造成嚴重損害等情況。至於其他嚴重情節,則是指除虛報註冊資本數額巨大、後果嚴重之外的其他足以認定為構成犯罪的情節,如多次進行欺詐登記公司的;利用行賄方式進行欺詐登記的;出於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的卑劣動機進行欺詐登記的等等情形。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要件是特殊主體,即申請公司登記的人或單位。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申請公司登記的人”是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請公司設立的人”是董事會,單位犯本罪的,同時也要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四)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犯罪的目的就是為了欺騙公司登記機關,非法取得公司登記。過失不構成本罪,對於確實不知道公司登記條件,或者因工作疏忽造成註冊資本虛假的,不能構成本罪。

虛報註冊資本罪的認定

  1997年刑法第158條規定:“申請公司登記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註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虛報註冊資本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報註冊資本金額1%以上5%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所謂“虛假證明文件”,主要是指註冊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等法定驗資機構對申請公司登記的單位或者個人所提交的註冊資本進行驗證後出具的不真實的驗資報告、資產評估報告以及其他驗資證明材料。

  所謂“其他欺詐手段”,是指採取賄賂等非法手段收買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惡意串通,虛報註冊資本,或者隱瞞事實真相,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的行為。

  所謂“註冊資本”,是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股東實際繳納的出資總額。

  所謂“虛報註冊資本”,是指股東出資或者發起人認繳和社會公開募集的股本未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而採取虛假手段謊報註冊資本已達到法定標準的行為。

  註冊資本既是公司經營資本的一部分,也是劃分股東權益的標準之一。還是公司承擔風險、償還債務的基本保障。因為這兩種公司都以公司的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一旦出資有虛假,就可能損害債權人的利益,擾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因此,對虛報註冊資本的行為,必須依法予以追究。對於不構成犯罪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辦理公司登記時虛報註冊資本、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採用欺騙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責令改正,對虛報註冊資本的公司,處以虛報註冊資本金額的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嚴重事實的公司,處以l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

  對於本罪,追訴標準第1項的規定,“實繳註冊資本不足法定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有限責任公司虛報數額占法定最低限額的6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虛報數額占法定最低限額的30%以上的”,應予追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成立公司,以生產經營為主和以商品批發為主的公司的註冊資本各不得少於人民幣50萬元,以商業零售為主的公司的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30萬元,對科技開發、咨詢、服務性公司的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為人民幣1000萬元,上市公司的股本總額不得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因此,對於有限責任公司,如果實繳註冊資本不足法定註冊資本最低限額。虛報數額占法定最低限額的60%以上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對於股份有限公司,如果實繳註冊資本不足人民幣1000萬元,且虛報數額占法定最低限額的 30%以上即300萬元以上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追究。

  對於本罪,追訴標準第2項的規定。“實繳註冊資本達到法定最低限額,但仍虛報註冊資本,有限責任公司虛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虛報數額在 1000萬元以上的”。應當立案。對於實繳註冊資本已經達到法定最低限額的情形,如果行為人不再虛報,一般也可依法獲得登記;由於行為人虛報註冊資本,不僅欺騙了公司登記主管部門,而且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擾亂市場秩序。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只要查明有限責任公司虛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虛報數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就應當立案追究。

  對於本罪,追訴標準第3項的規定,“虛報註冊資本給投資者或者其他債權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當立案。所謂“直接經濟損失”,是指行為人虛報註冊資本的行為給投資者或者其他債權人造成的財產損毀、減少的實際價值。只要直接經濟損失累計達到10萬元以上。就應當立案追究。

  對於本罪,追訴標準第4項的規定,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追究:一是因虛報註冊資本,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又虛報註冊資本的}二是向公司登記主管人員行賄或者註冊後進行違法活動的。這裡“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根據《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中《附則》的規定,是指接近上述第1項、第2項、第3項規定的標準且已達到上述標準的80%以上。只要符合兩種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追究。 

虛報註冊罪的界限

  一、虛報註冊資本罪與非罪界限

  1、從行為的主體上區分。虛報註冊資本罪的主體只能是申請公司登記的個人或單位,即股東、股東代表、股東代理、董事會及成員等,非以上主體不構成犯罪。

  2、從行為主觀方面上區分。虛報註冊資本罪的行為在主觀上只能是故意,過失行為不構成犯罪。如果在申報過程中,因工作上的失誤或驗資機構的驗資證明文件存在重大失誤而造成公司的虛假設立,而這些證明文件又非申請者有意提供的,就不能以犯罪論處。

  3、從行為對象上區分。構成本罪,必須針對公司設立時的註冊資本,即必須是虛報註冊資本。否則不構成犯罪。

  4、從行為實施的手段上區分。行為人虛報註冊資本的行為,是通過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或其他欺詐手段來實現的,而這些欺騙手段均指向註冊資本。因此,如果行為人並未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採取欺騙手段而為的,就不構成犯罪。

  5、虛報註冊資本罪的定罪情節。公司登記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採取其它欺詐手段虛報註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虛報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才以犯罪論處。虛報註冊資本是結果犯罪,即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登記手續,是構成犯罪的前提條件。

  否則,即使採取了欺騙手段,但未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不構成虛報註冊資本罪;同時,行為人雖然採取欺詐手段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虛報註冊資本數額也巨大,但並未取得公司登記,也不構成虛報註冊資本罪。對於“數額巨大”、“嚴重後果”和“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是否同時具備才構成犯罪有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雖然採取欺詐手段,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虛報註冊資本數額巨大,但公司成立後未從事經營活動或從事合法經營活動,無危害後果的,不按犯罪論處,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行政處罰。對於數額巨大、又造成嚴重後果的或雖未造成嚴重後果但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構成虛報註冊資本罪並追究其刑事責任。第二種觀點認為,刑法條文所規定的“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三者是選擇性要件,只要具備其一,即構成虛報註冊資本罪。

  二、虛報註冊資本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1、犯罪的主體不同。前罪的主體屬於特殊主體,即申請公司登記的單位或個人。而後罪的主體則是一般主體,且不包括單位。

  2、主觀方面的內容不同。前罪的主觀內容是欺騙公司登記機關,騙取公司登記。後罪則是具有非法占有公司財物的目的。

  3、行為方式不同。前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註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騙取公司登記的行為。後罪則表現為虛構事實或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公司財產。

  4、定罪的情節不同。前罪的定罪情節是虛報註冊資本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有其他嚴重情節。後罪的定罪情節只是數額較大。

  5、侵犯的客體不同前罪侵犯的是公司登記的管理秩和誠實信用原則後罪侵犯的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

  6、處罰標準不同。前罪的處罰是:個人犯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報註冊資本金額1%以上5%以下罰金。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罪的處罰是: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虛報註冊資本罪與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的界限

  1、罪名構成形式不同。前罪是單一罪名;後罪是選擇性罪名。

  2、主體不同。前罪是申請公司登記的單位或個人;後罪的主體是公司的發起人或股東。

  3、客觀行為方式不同。前罪是指行為人在申請公司登記時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註冊資本,騙取公司登記;後罪是行為人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出資

  4、行為發生的時間不同。前罪的行為只能發生在公司成立之前;後罪的行為既可發生在公司在立之前,也可發生在公司成立之後。

  5、欺詐的對象不同。前罪的欺詐對象是公司登記管理部門;後罪的欺詐對象主要是本公司的其他股東、發起人、或認股人

虛報註冊資本罪的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申請公司登記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註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實繳註冊資本不足法定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有限責任公司虛報數額占法定最低限額的6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虛報數額占法定最低限額的30%以上的;

  2、實繳註冊資本達到法定最低限額,但仍虛報註冊資本,有限責任公司虛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虛報數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

  3、虛報註冊資本給投資者或者其他債權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虛報註冊資本,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又虛報註冊資本的;

  (2)向公司登記主管人員行賄或者註冊後進行違法活動的。


虛報註冊資本與虛假出資的區別要件

  (一)隱瞞註冊資本的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屬虛報註冊資本

  凡是“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只要隱瞞的重要事實是註冊資本,均屬虛報註冊資本。《公司法》第199條規定:“虛報註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登記的,……”,從文字上看,虛報註冊資本與提交虛假材料、採取其他欺詐手段是併列的,而實際上是指通過提交虛假材料或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虛報註冊資本的重要事實,前者是“因”,後者是“果”。因為《公司法》第199條規定了兩層意思,前一層意思是通過提交虛假材料或採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註冊資本,應處虛報註冊資本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後一層意思是通過提交虛假材料或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除註冊資本外的其他重要事實,應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如果理解為虛報註冊資本與提交虛假材料、採取其他欺詐手段是併列的違法行為,則第199條的兩層意思重覆,前一層意思包含了後一層意思,而且兩種違法行為的處罰也不同,這樣理解顯然不正確。另外,我國刑法第158條規定:“申請公司登記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註冊資本……”,該規定已明確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採取其他欺詐手段是虛報註冊資本的手段,前者是“因”,後者是“果”。所以刑法第158條也印證了對《公司法》第199條按“因果”關係理解的正確性。既然“因果”關係理解正確,那麼虛假出資就不會有“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這個“因”,況且《公司法》第200條的規定也沒有這個“因”,因此這個“因”只適用虛報註冊資本。這是筆者和大家差異較大的觀點之一。

  (二)出資交付情況的區別要件

  1、驗資(評估)報告虛假不真實

  驗資報告是公司登記註冊的必備材料,如有非貨幣方式出資,還必須進行資產評估,由中介機構出具評估報告。如果股東(含發起人,下同)未擁有合法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資產,卻要虛報註冊資本,通過驗資(評估)關,必然會(也只能)採取一些非法手段:私刻中介機構印章,完整地偽造驗資(評估)報告;偽造驗資(評估)時必須提供給中介機構的部分或全部證明,如房屋所有權證、銀行交款憑證等,獲取不真實的驗資(評估)報告;中介機構出具真實的驗資(評估)報告,通過小數改大數的塗改提交不真實的驗資(評估)報告;採取賄賂等非法手段收買有關機關和部門工作人員,惡意串通,獲取非法的驗資(評估)報告等等。上述行為均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註冊資本重要事實的情形,股東不會也無法交付全部出資,當然也不排除部分虛報(部分交付部分不交付),但都應定性為虛報註冊資本。

  2、驗資(評估)報告真實有效

  (1)股東以貨幣方式出資

  ①虛報註冊資本的特征:股東將貨幣資金足額存入公司的驗資帳戶,驗資完畢後可能立即將資金划走;也可能將資金先劃入公司的基本帳戶,然後再划走(此時要註意與抽逃註冊資本的區別);還有可能將資金一部分從驗資帳戶划走,剩餘部分劃入基本帳戶後再划走;當然也有可能劃入基本帳戶的那部分資金不再划走。但無論其資金如何劃轉,有兩條是肯定的:一條是確有資金存入驗資帳戶,但最後基本上會全部划走;另一條是該資金基本上是非法中介機構墊資或期限為幾天的短期非法融資,或通過其他渠道獲得的臨時性資金,亦即股東沒有合法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資產,沒有一點投資能力而申報或只有較小的投資能力而申報較大投資額。

  ②虛假出資的特征是:股東將貨幣資金足額存入公司的驗資帳戶(有同志認為有可能未存入任何貨幣,包括由周道鸞同志主編的《刑法罪名精釋》也持這樣的觀點,如果未存入任何貨幣,那要麼無法提交驗資報告,登記機關不會準其登記註冊,也無法知曉其虛假出資,要麼提交的驗資報告虛假不真實,屬於虛報註冊資本,這是筆者和大家差異較大的觀點之二),驗資完畢後可能立即將資金划走;也有可能部分划走,部分劃入公司基本帳戶後再划走(不可能全部劃入基本帳戶後再划走,那可能是抽逃註冊資本)。未將資金從驗資帳戶劃入基本帳戶,公司對這部分資金不擁有所有權,無法用於開展生產經營,也無法對外承擔法律責任,因此從驗資帳戶划走的資金數額就是虛假出資的數額,在公司開業首付或增資首付時,屬於未交付或未足額交付,在公司分期出資的後幾期到位時,屬於未按期交付或未按期足額交付。從驗資帳戶劃入基本帳戶後再划走的部分,可能涉及抽逃註冊資本,但不可能定性為虛假出資,因為已經交付;如不划走,則這部分出資合法。

  (2)股東以非貨幣方式出資

  ①需辦理權證的非貨幣資產。需辦理權證的非貨幣資產,如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等,按《公司法》第28條、第84條規定,股東以此類資產出資的應當先辦理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就是要先辦理財產的交付過戶手續後方可驗資。由於這類資產必須先交付過戶,不存在未交付的情形,因此不可能構成虛假出資;如偽造權證出資,則屬於虛報註冊資本。

  ②無需辦理權證的非貨幣資產。股東用於投資的資產是機器設備、產成品原材料等財產,無需辦理權證。股東確有這類資產,錶面上以這類資產投資,也辦妥了評估、驗資手續,並提供了股東和公司簽訂的資產移交協議作為已辦理財產權轉移的證明,但實際並未將此類資產移交給公司,或部分移交部分未移交,未移交的資產數額就是虛假出資的數額,即屬於未交付或未足額交付、未按期交付或未按期足額交付的情形。已交付的資產如再轉移給股東或抽回相應的貨幣資金,則可能涉及抽逃註冊資本,但不能定性為虛假出資;如不再轉移或不抽回相應的貨幣資金,則這部分出資合法。如股東無此類資產,出具的評估、驗資報告必定虛假不真實,屬虛報註冊資本。

  3、部分合法的出資應從虛報註冊資本數額中剔除

  無論提供的驗資(評估)報告是否真實、合法有效,都不能排除股東可能擁有部分合法的資產,這部分資產也的確作為註冊資本投入並交付給公司,且不再抽回、轉移,則這部分合法出資在計算虛報註冊資本的數額時應予剔除。

  (三)侵犯公司制度的區別要件

  1、虛報註冊資本侵犯的是公司的登記管理制度

  全國人大常委會於1993年12月29日通過了《公司法》,確定了公司登記管理制度。《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規定了包括註冊資本在內的嚴格的法定條件。註冊資本既是公司經營資本的一部分,也是劃分股東權益的標準之一,還是公司承擔風險、償還債務的基本保障。一旦虛報註冊資本,成立了空殼公司,完全有可能損害債權人的利益,進而擾亂市場秩序。因此虛報註冊資本侵犯了公司登記管理制度。

  2、虛假出資侵犯的是公司的出資制度

  《公司法》規定,公司實行資本確定製,即公司的註冊資本法定、必須充足、維持,公司股東應繳足出資或股款,並經法定驗資機構驗證後,才能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虛假出資造成公司註冊資本不充足,當然談不上維持,因此虛假出資侵犯了公司的出資制度。

虛報註冊資本與虛假出資的共同定性要件

  (一)行為人主觀惡意有預謀

  “兩虛”違法行為的行為人主要是股東,也有可能是股東完全不知情(如利用他人身份證或偽造身份證辦公司)的情況下申辦公司的申請人,但無論屬哪種情形,行為人主觀上必定故意,事先有預謀,其目的或是騙取銀行貸款,或是為向他人借款取得他人信任,或是為了騙取其客戶的業務,或是騙取某種資質證書等等。總之,行為人要達到的目的肯定與註冊資本數額有關,與取得公司法人資格有關,最終目的當然是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

  (二)行為人的違法行為發生在公司登記註冊核准前

  新成立公司,則“兩虛”違法行為發生在新公司設立登記核准前;已成立的公司採取分期出資方式出資,則“兩虛”違法行為發生在各期出資辦理實收資本到位的變更登記核准前;公司增資,則“兩虛”違法行為發生在增資到位(包括辦理增資時增資資本同時到位、增資屬分期出資的其各期實收資本到位)的變更登記核准前。虛報註冊資本中,如虛報出資已交付給公司後再抽回,則屬原違法行為多步驟中的最後一步,是實現原違法目的所必需的,因此真正的違法行為還是發生在公司登記註冊核准前;虛假出資本來就未交付出資,因此不存在開業或變更登記核准後再抽回出資的情形。

  (三)行為人實施“兩虛”的首要目標是取得驗資報告

  根據《公司法》第29條、第84條及《條例》第20條、第21條的規定,驗資是公司登記的必經步驟,驗資報告是公司登記註冊的必備材料,行為人要最終取得空殼公司的營業執照,必須先取得驗資報告。於是行為人必然會採取各種非法手段實施“兩虛”違法行為,其目的就是為了過驗資關。所以,行為人實施“兩虛”的首要目標不是成立公司,出資不是為了用於生產經營,而是為了取得驗資報告,向登記機關騙取公司登記。

  (四)“兩虛”違法行為以取得公司登記為前提

  《公司法》第199條規定:“……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這表明虛報註冊資本是以取得公司登記為前提,因為行為人無法提供騙取或偽造的不真實驗資報告,或提供了不真實的驗資報告但被登記機關識破,則公司無法取得登記,其違法行為只是一種“企圖”,並沒有造成後果,因此就無法定性其虛報註冊資本。

  對於虛假出資,《公司法》雖未明確規定以取得公司登記為前提,但我認為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必定以取得公司登記為前提,因為公司如果還沒有取得登記,那麼就無法判斷股東的出資(包括貨幣和非貨幣方式)是否已經“交付”,更無法判斷是否“按期交付”。這是筆者和大家差異較大的觀點之三。

  (五)“兩虛”違法行為的實質性定性證據

  1、虛報註冊資本的定性證據

  (1)驗資報告虛假不真實

  此種情形主要是查證驗資報告的真實性及提供給驗資機構相應材料的真實性,包括完全偽造的驗資報告、塗改的驗資報告、惡意串通的非法驗資報告、提供給驗資機構的偽造材料等。

  (2)驗資報告真實有效

  ①股東以貨幣方式出資的,需從銀行往來帳入手查證其資金的來源和去向,這類資金主要是中介機構墊資或短期非法融資,因而可以從墊資、融資、驗資相關的帳戶和股東的銀行往來帳進行取證;如有墊資、融資等協議,應想方設法取證作為虛報註冊資本的證據。

  ②股東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如屬有權證的資產出資,則驗資報告不可能真實;如屬無權證的資產出資,則這些非貨幣資產必定向他人借入或客戶發給股東的貨款未付的貨物,這可查證股東的實物帳項尋找證據,此類情形非常少見。

  2、虛假出資的定性證據

  (1)股東以貨幣方式出資

  虛假出資的特征是“未交付”、“未按期交付”,因此可能會出現兩種情形:一種是股東將驗資帳戶的資金直接劃回,這可從股東的銀行往來帳和驗資帳戶取證;另一種是股東為了掩蓋虛假出資,將劃入驗資帳戶的資金在帳面上反映為“長期投資”等資產類科目,驗完資後將資金劃至他人的帳戶上,這可從驗資帳戶和該資金走向有關的帳戶、帳項進行查證獲取證據。

  (2)股東以非貨幣方式出資

  股東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資產如有權證,則不可能是虛假出資;如以無權證的資產出資,一方面可查證股東的非貨幣資產帳項,其作為投資的非貨幣資產有無發生變動,另一方面可查證公司的非貨幣資產帳項,股東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資產有否入帳,如入帳了,帳實是否相符等等,從而獲取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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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3條)

提示:評論內容為網友針對條目"虛報註冊資本罪"展開的討論,與本站觀點立場無關。
121.41.236.* 在 2012年2月12日 08:46 發表

虛假註冊資本為什麼在我們當地沒有人管.

回複評論
113.5.0.* 在 2012年7月7日 16:46 發表

那借錢開公司就不允許了

回複評論
113.5.0.* 在 2012年7月7日 16:54 發表

有很多企業剛開始借錢成立公司,後來都發展的很好,為社會做了很多有益的事,本人認為只要公司成立後不違法就不能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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