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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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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是指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謀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的行為。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要件為國有公司、企業的財產權益以及國家對公司的管理制度,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妨害對公司、
企業的管理秩序罪
虛報註冊資本罪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
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
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
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罪
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
妨害清算罪
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
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
為親友非法牟利罪
國有公司、企業、
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
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國有公司、企業、
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
徇私舞弊低價折股、
出售國有資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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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總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有限責任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大會、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由此可知,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具有很大的管理許可權,其行為對公司、企業以及廣大的股東和出資人的利益有很大影響。我國公司法因之規定了董事、經理的義務。

(1)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董事、經理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2)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3)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4)董事、經理除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經股東會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5)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董事、經理違反相應的義務即侵犯了公司、企業的財產權益以及公司、企業的股東和出資人的財產權益,同時構成對國家公司管理制度的侵害,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我國公司法及本法對董事、經理違反相應的義務應承擔刑事責任作了相應規定,對打擊當前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的瀆職行為有重大作用。

  (二)客觀要件

  本罪的行為方式有以下幾種情形:

  1、自己經營或為他人經營業務。既可以是為自己經營,又可以是為他人經營,還可以是既為自己經營又為他人經營,具備其中之一的,即可構成本罪。自己經營,有的是以私人名義另行註冊公司經營,有的是以親人名義但實際是公司、企業董事、經理自行經營,還有的是在他人經辦的公司、企業中入股進行經營等。凡是向己獨資或者參與了出資的公司、企業、不論是否以本人名義,都屬於為自己經營。為他人經營包括為其他公司、企業進行經營,是指暗中擔任他人獨資、出資的公司、企業的管理人員,為其業務進行策劃、指揮等。

  2、自己經營或為他人經營的營業與自己所任職的公司、企業的營業屬於同一種類。否則,即使自己經營或為他人經營了某項營業,但這項營業與自己所任職公司、企業的營業不屬同一類營業,亦不能構成本罪。如果經營的營業為兩類以上,只要其中的一類與自己所任職公司、企業屬同類營業,即可認定為經營了與自己所任職公司、企業的同一類營業。這是為了防止損害自己所任職公司、企業利益的不正當競爭的違法行為發生。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自己所任職公司、企業的人力、物力、資金、信息來源、客戶渠道為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的公司、企業搶占市場;或者壟斷供貨渠道;或者巧立名目,將自己所任職公司、企業的正品、等內品產品次品、等外品低價銷售給個人或為他人經營的公司、企業;或者高價收購自己經營或為他人經營的公司、企業的滯銷、殘損、應降低的商品、次品、等外品等;或者套購所任職公司、企業的暢銷、緊缺商品、轉手倒賣等等。

  3、為自己經營或為他人經營與自己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營業的過程中利用了職務便利,如果沒有利用職務之便、即使有為自己經營或為他人經營同類營業的行為,亦不能構成本罪。所謂利用職務便利。是指利用自己經營管理的職權或者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既包括利用自己直接掌管的經營材料、物質、市場、計劃、銷售等職權而為自己經營或為他人經營的公司、企業謀取非法利益,也包括利用自己職務及有關的便利條件如人事權力、地位等指揮、控制他人利用職權而這自己經營或為他人經營的公司、企業謀取非法利益。

  最後,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了非法利益,並且達到了數額巨大,才可構成本罪。否則,雖有經營行為,但沒有獲取非法的利益,或者雖然獲取了非法利益,但沒有達到數額巨大的最低標準,亦不能構成本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所謂國有公司、企業是指國有資本占主體的公司、企業,所謂董事,是由股東選舉產生的,對內執行公司業務,對外代表公司的常設性執行機構的成員。所謂經理,是公司董事會聘任的主持日常管理工作的高級職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並且具有獲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即明知自己或為他人所經營的業務與自己所任職公司、企業經營的業務屬於同類,出於非法謀取利益,仍決意進行經營。過失不能構成本罪。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認定

  在認定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時,要嚴格依法定的該罪的犯罪構成來進行,應當註意以下幾點。

  一、在客觀方面,應從以下三個方面把握

  1.要弄清行為人是否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構成本罪,要求行為人必須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如果行為人並未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而經營同類營業的,即使獲利數額巨大,也不能構成本罪。

  2.要弄清所為的行為是否是同類營業。構成本罪,要求行為人必須實施了經營同類營業,即經營了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如果行為人所進行的營業與其所任職的公司、企業的營業不屬於同類營業,則不構成本罪。

  3.行為人獲取的非法利益是否數額巨大。本罪還要求行為人實施非法經營同類營業所獲取的非法利益數額巨大。如果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進行了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但是非法獲利數額不是巨大的,則不構成本罪。至於何為數額巨大、特別巨大,目前尚無司法解釋,有的省規定本罪非法獲利8萬元為數額巨大的起點,40萬元為特別巨大的起點,在此可供參照。

  二、從主體上看,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主體只能是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如果是私營公司、企業或者合資公司的董事、經理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相同營業而且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的,不構成本罪,只能按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處理。此外,即使是在國有公司、企業任職,但不是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而是董事、經理之外的其他職務,從事經營同類營業的,也不構成本罪。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根據本條的規定,區分本罪與非罪,即與一般違法經營行為的界限,可著重從以下三個方面考察:

  1、行為人是否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如果行為人並未利用職務之便而經營同類營業的,就不能以犯罪論處,如行為人雖然經營了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並獲利巨大,但這一行為與其所任職的職務無關,就不構成犯罪。

  2、行為人經營的是否為同類營業。構成本罪必須是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如果行為人經營的不是同類營業,不構成犯罪。

  3、行為人獲取的非法利益是否達到數額巨大。如果行為人利用了職務之便,並且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但獲取非法利益未達到數額巨大,不能以犯罪論處。

  (二)本罪與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的界限

  本罪與公司、企業人員受賄在犯罪的主觀方面均為直接故意,都有獲取非法利益,財物的目的,但兩罪在本質上有明顯的區別,表現在:

  1、犯罪主體有所不同。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的主體是在公司、企業中工作的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公司、企業工作人員。這裡的公司、企業,包括不同種類或性質的公司、企業,這裡的公司、企業工作人員包括在公司、企業中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員。而本罪的主體只限於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和經理,範圍較前者要狹窄得多。

  2、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兩罪在客觀方面雖都有利用職務之便的特征,但獲取非法利益所採取的客觀手段有所不同:本罪是行為人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主要是通過“競業經營”來獲取非法利益;而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則是行為人利用職務之便,通過直接“索取” 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方式,為他人謀取利益而獲取非法利益。

  (三)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與非法經營罪的界限

  非法經營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而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或者有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在非法經營這一點上,兩者有相似之處,但兩者有以下區別:

  1.兩者的客體不同。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的忠誠義務以及公平競爭的經濟秩序和國家利益;而非法經營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市場的正常管理秩序。

  2.兩者在客觀方面表現不同。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的行為;而非法經營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上述該罪定義中所描述的三種行為,其非法經營,並不要求行為人利用職務之便,也不要求數額巨大,更不要求是同類營業,而是違反國家規定,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3.兩者的主體不同。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主體是自然人中的特殊主體.即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而非法經營罪的主 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又包括單位。

  4.兩者主觀方面都是故意,但故意的內容不同。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既可能以為自己謀取利益為目的,也可能是為他人謀取利益為目的;而非法經營罪一般是為自己謀取利益。

  (四)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與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的界限

  為親友非法牟利是指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的;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商品或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的;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不合格商品的,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兩罪的主體都包括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且都是利用職務之便,因而有相似之處,但兩罪有以下區別:

  1.兩者的客體不同。兩罪顯然都侵害了公司、企業人員的忠誠義務,但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客體主要是競業禁止義務;而為親友非法牟利罪侵害的客體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財產權利和國家經濟利益以及正常的競爭秩序。

  2.兩者在客觀方面不同。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之便,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的行為;而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則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或者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商品或者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的,或者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不合格商品的,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3.兩者的主體不同。雖然兩罪的主體都是特殊主體,但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主體只能是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而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的主體比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主體要廣泛的多,具體包括以下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後罪的主體可以涵蓋前罪的主體。

  (五)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與徇私舞弊造成破產、虧損罪的界限

  詢私舞弊造成破產、虧損罪,是指國有公司、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虧損,致使 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兩罪的主體都包括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並且都與其職權、地位有關。但兩罪有以下區別:

  1.兩者在客觀方面不同。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在客觀方面的表現如前述;而佝私舞弊造成破產、虧損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徇私舞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虧損,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行為人出於私情私利而進行經營管理活動。其表現形式多種多樣,主要表現為行為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損公肥私,侵吞、侵占、私分、挪用公司、企業財產,弄虛作假、欺上瞞下等。兩者所要求的危害結果不同。前罪以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為要件;而後罪則要求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虧損的結果。

  2.兩者的主體不同。非法經營同類罪的主體只能由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構成;而河私舞弊造成破產。虧損罪的主體除可以由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構成外,還可由公司、企業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構成。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認定和處罰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處罰

  根據《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的規定,犯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如果達不到數額巨大,則構不成本罪,應按一般違法行為處理。依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董事、經理違反公司法的規定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的,應將其所得收入歸公司所有,並可由公司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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