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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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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限制買賣[1]

  限制買賣是指國家限制在一定主體範圍內的買賣

限制買賣的標的物[2]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禁止轉讓的物品不得作為買賣合同的標的物;限制轉讓的物品只能在限定的領域流通。我國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通常有以下幾類:

  1、國家專有財產

  包括土地、礦藏、水流、森林、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和鐵路、公路、航空、郵電設施、軍用設施、軍用物資等國家專有資產等。國家專有財產不能按照民事流轉程式進行流轉。

  2、危害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物品

  主要有槍支、爆炸物、麻醉品、劇毒品、毒品、放射性物品、淫穢物品等。危害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物品未經批准不得擅自持有和轉讓

  3、金融管制的物品

  黃金、白金、白銀和金銀製品由金融機構統一管理經營,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出賣、互易。我國還禁止非法買賣外匯。

  4、文物

  有的文物法律是不准轉讓的,有的文物雖然可以轉讓,但必須先經文物管理部門鑒定。

  5、其他未經批准不得轉讓的物品

  這些物品大都有專項法律進行規定,範圍很廣。

相關條目

參考文獻

  1. 韓松編著.合同法學.武漢大學出版社,2009.03.
  2. 《工商行政管理法律理解與適用叢書》編委會編.合同法律理解與適用.工商出版社,20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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