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親友非法牟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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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親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或者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商品或者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不合格商品,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財產權益。國有公司、企業以獲取財產上的最大利益為其目標,以國家授與其經營管理的財產從事民事活動,向投資者(即國家)承擔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國有事業單位雖不以營利為其最終目的,但以國家撥給的經費為財產基礎在國家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從事民事活動,並承擔民事責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或者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商品,或者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不合格商品,必然損害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利益、從而使國有財產的保值增值成為泡影。鑒於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在國民經濟中重要地位,本條對此種行為特以刑法保護。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活動,非法提供便利,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行為。所謂親友,泛指親戚與用友,宜作廣義理解,只要行為人為他人進行的經營活動非法提供了便利,即可認定屬於為親友進行經營活動非法提供便利。
為親友進行經營活動非法提供便利的方式,根據本條規定,包括以下3種情況:
1、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其通常是行為人利用決定、參與經貿項目、購銷往來掌握的經貿信息市場行情的職務便利,把明知是可以盈利本應為本單位經營的業務交由自己的親友去經營。但如果這項業務不屬其所在單位經營的業務,即使是其利用職務便利瞭解到的,並交由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亦不能構成本罪。
2、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商品或者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簡言之,就是從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高進低出,從而損害本公司、企業的利益。
3、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不合格商品。其要求行為人明知自己親友經營管理單位的商品屬於不合格商品而仍決意購買。明知,既包括行為人確實知道是不合格商品,又包括行為人可能知道是不合格商品。如果確實不知道是不合格商品而採購的,除非可以認定屬於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商品的情況,否則,亦不可能構成本罪。還應指出,向自己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收購不合格商品,不論其價格如何,是否屬於高價收購,都對本罪成立沒有影響。只要其行為嚴重損害了國家利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了重大損失,都可以本罪論處。
為自己的親友進和行經營活動非法提供便利的行為,必須是利用了自己的職務便利。沒有利用自己的職務便利的,亦不能構成本罪。所謂利用職務便利,在這裡主要是指利用在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工作,尤其是擔任領導工作,主管生產、經營活動的便利條件。既可以是利用自己的職務直接去為自己的親友經營提供非法便利,又可以是利用自己掌握的職權、地位去控制、指揮要挾、左右他人去為自己的親友經營提供非法的便利等。
行為人的行為必須造成了國家利益的重大損失才能構成本罪,行為人雖然利用職務便利實施了為自己的親友經營非法提供便利的行為,但如果沒有給國家利益造成實際損失或者雖有實際損失但不屬於重大損失,則都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在這裡應是指因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親友進行經營而使本單位喪失了可能得到的利潤即將單位本應得到的利潤轉移給了自己的親友,數額巨大的;以及因向自己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取高價採購或低價銷售商品甚至採購自己親友經營管理單位的不合格商品,從而將親友經營的損失轉嫁給單位,造成的損失數額巨大的。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這裡的工作人員,不僅僅只是指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國家工作人員,而泛指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所有工作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並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利用職務便利為親友進行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是一種背信經營的行為,但為獲取非法利益仍故意實施這種行為,過失不構成犯罪。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正確區分本罪與一般背信經營行為的界限,主要應從三個方面考察:第一,看行為人是否利用了職務便利。如果行為人沒有利用職務便利,即使對其親友所進行的經營活動提供了幫助,也不能以本罪論處。第二、看行為人通過實施背信經營行為而使國家利益遭受的損失是否達到重大,如果行為人的背信經營行為未使國家利益遭受的損失達到重大的程度,就不能以本罪論處。數額是否巨大不是構成本罪的必要要件,因為本條中並無行為人非法獲利及其數額大小的規定,而只有行為人利用職務便利,實施背信經營行為,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或特別重大損失的規定,因此,劃分本罪與非罪的界限,其標準之一,應為行為人實施背信經營行為而使國家利益遭受的損失是否達到重大或特別重大。在這裡,國家利益遭受的重大損大與行為人非法獲利數額巨大或數額單位採取高價採購或低價銷笛雨品其至宋購門巳親灰經營管埋叩位的不合格詢品、從而將求伎經營的損失轉嫁給電仙、造成的損失數額巨大,顯然是不同的犯罪結果,不應混為一談。第三,背信經營罪的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除此以外人員的背信經營行為不構成本罪,對於他們的背信經營行為只能追究其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如果構成侵占或者其他犯罪的,應以相關犯罪論處。
(二)本罪與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界限
本罪與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在客觀方面都利用了職務便利,主觀方面都出於故意,但這兩個罪是兩種不同性質的犯罪,它們的區別表現在:
1、犯罪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而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主體是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和經理。
2、客觀方面不同。本罪在客觀方面,所實施的行為表現為利用職務便利,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自己的親友經營,或者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商品或者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不合格商品,而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或特別重大損失。而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在客觀方面則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的行為。在此,兩罪雖同為結果犯,但犯罪結果有所不同,本罪的犯罪結果為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而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為行為人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
犯本條所定之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致使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