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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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對公司、 企業的管理秩序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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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罪,是指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是會計檔案管理制度。
會計檔案,是指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和財務會計報告等會計核算專業材料,是記錄和反映單位經濟業務的重要史料和證據。會計檔案具有以下主要的特點:
(1)會計檔案並非是人為故意製造的,而是機關、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等會計主體在會計活動過程申自然形成的,是具有合法地位的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務活動的產物。
(2)會計檔案產生的直接目的,不是為了故意形成會計檔案供人查閱,而是作為一種核算手段,為了處理會計事項的需要而產生的。
(3)會計檔案是反映經濟業務活動的史料,但又不同於一般的文獻資料,文獻資料通常是由特定的機構組織制定的,而會計檔案是由會計人員和經濟業務的當事人為體現,反映經濟業務事項辦理會計手續所形成的。同時,會計檔案作為會計核算的專業材料、是對經濟業務事項的客觀記錄和描述,沒有經過人為的修飾,可以比較客觀地反映當時的經濟活動情況。
(4)會計檔案是按照一定的規律集中保存起來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和財務會計報告等會計資料,不是隨意保留下來就自然形成會計檔案,而是必須按照一定的要求集中保存起來,才能形成會計檔案。會計檔案具有以下主要的作用,(1)會計檔案既是國家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又是各單位的重要檔案,是記錄和反映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開展經濟業務活動的重要歷史資料和證據。通過會計檔案,可以反映出各單位開展經濟業務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執行會計制度的情況。(2)會計檔案可以比較詳細地反映出一個單位會計基礎工作規範中的一些情況,如果一個單位存在會計帳目混亂、手續不清、資料散失等問題,可以清楚地從會計檔案中體現出來;同時,如果一個單位存在弄虛作假、違法亂紀等活動,也可以從會計檔案中反映和體現出來。(3計檔案可以為國家或者單位提供比較詳細、完整的經濟、技術資料,對國家制定巨集觀經濟政策以及具體經濟部門的經濟決策具有重要的參考意義。(4)會計檔案可以為國家完善會計制度提供借鑒,國家有關部門在制定、完善會計制度時,可以通過查閱、研究、分析會計檔案,找出現行會計制度中需要進一步改進的地方,從而採取有針對性的措施加以完善。
正是基於會計檔案的作用,我國《會計法》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對會計檔案管理作了相應規定。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會計檔案。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第 5 條的規定,會計檔案具體包括:
(1)會計憑證類,包括原始憑證、記帳憑證、彙總憑證以及其他會計憑證;
(2)會計帳簿類,包括總帳、明細帳、日記帳、固定資產卡片、輔助帳簿以及其他會計帳簿;
(3)財務報告類,包括月度財務報告、季度財務報告、年度財務報告、會計報表、財務報告附表、財務報告附註及文字說明以及其他財務報告:
(4)其他類,包括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銀行對帳單,其他應當保存的會計核算專業資料,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銷毀清冊等。本罪的犯罪對象具體是會計檔案中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和財務會計報告。
會計憑證是指記錄經濟業務發生和完成情況的書面證明。按其填製程序和用途,可分為原始憑證和記帳憑證。所謂原始憑證,是指在經濟業務發生時取得或者填制的用以記錄或者證明經濟業務發生或者完成情況的原始書面證明。原始憑證是進行會計核算的原始資料和重要依據。原始憑證可以按照其取得渠道的不同,分為自製原始憑證和外來原始憑證兩種。所謂自製憑證,是指本單位內部有關機構或者人員在執行或者完成某項經濟業務時自行填制的原始憑證,如倉庫管理部門填制的收料單、領料單、產品入庫單,銷售經營部門填制的銷貨發票等。所謂外來原始憑證,是指在同外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經濟業務往來時,從外單位或者個人那裡取得的原始憑證,如在購買原料時從供貨單位取得的發票、在向外單位付款時取得的收據等。原始憑證按照其填制手續的不同,可以分為一次憑證和累計憑證兩種。所謂一次憑證,是指填制手續能夠一次完成的原始憑證,如收料憑證、產品交庫憑證等,外來原始憑證都是一次憑證;所謂累計憑證,是指為了減少憑證數量和簡化憑證填制手續、將一定時期內不斷重覆發生、且性質相同的經濟業務往來登記在一起,進行連續反映的一種自製原始憑證,如企業內部領料用的限額領料單等。
所謂記帳憑證,又稱分錄憑證、記帳憑單等,是指由會計機構或者會計人員根據經過審核後確認無誤的原始憑證或者彙總原始憑證,按照經濟業務內容加以分類,並據以確定會計分類而填制的作為登記帳簿依據的一種憑證。記帳憑證可以按照不同的標準進行分類。按照記帳憑證編製方式的不問,可以分為複式記帳憑證和單式記帳憑證兩種。所謂複式記帳憑證,是指將每一項經濟業務所涉及到的會計科目,集中到一起,填列在一張記帳憑證上的一種憑證。所謂單式記帳憑證,是指將一項經濟業務所涉及到的每個會計科日,分別填列記帳憑證,每張記帳憑證只填列涉及的一個會計科目的憑證。按照記帳憑證所記錄的經濟內容的不同,可以分為收款憑證、付款憑證和轉帳憑證三種。所謂收款憑證,是指根據現金及銀行存款收入業務的原始憑證而填制的一種記帳憑證;所謂付款憑證,是指根據現金及銀行存款付出業務的原始憑證而填制的一種記帳憑證;所謂轉帳憑證,是指根據轉帳業務的原始憑證而填制的一種記帳憑證。記帳憑證的主要作用是對原始憑證進行歸類、整理、確定會計分錄,從而為直接記帳提供依據。
會計帳簿是指由一定格式、相互連綴的帳頁組成,用來有序地、分類地全面記錄和反映一個單位經濟業務的會計簿籍,是會計信息的主要載體之一,主要作用表現在:第一,設置會計帳薄併在會計帳簿上進行登記,有利於全面、系統地記錄和反映一個單位的經濟業務,把大量的、分散的數據或資料進行歸類整理,逐步加工為有用的會計信息;第二,會計帳簿記錄是編製會計報表的主要依據,會計報表中提供的會計信息是否可靠,它的編製和報送是否及時,都同會計帳簿的設置和登記有密切的聯繫;第三,會計帳簿是審計工作的重要依據;第四,會計帳簿是重要的經濟檔案;第五,在規模大的單位,設置會計帳簿,有利於會計工作的分工。所有獨立核算單位都要依法設置會計帳簿,並保證其真實、完整。會計帳簿包括總帳、明細帳、日記帳和其他輔助性帳簿。
財務會計報告是指一個單位依法向國家有關部門提供或者向社會公開披露的反映談單位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書面文件。財務會計報告是根據帳簿記錄和其他日常核算資料,運用貨幣計量指標,對單位一定時期內的經濟活動和財務收支情況進行綜合的反映。按照服務對象的不同,財務會計報告可以分為對外報告和內部報告兩種。所謂對外報告,是指必須定期編製、定期向上級部門、銀行、財稅部門報送或者按照規定向社會公佈的財務會計報告,如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等;所謂內部報告,是指單位主要是指企業根據內部經營管理的需要而編製的、供內部管理人員使用的財務會計報告。本條規定的財務會計報告,是指對外報告。按照編製與報送時間的不同、財務會計報告可以分為月份報告、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三種。財務會計報告的內容,分為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註和財務情況說明書三部分。
(1)會計報表。所謂會計報表,是指根據會計帳簿的日常核算資料,按照規定的格式,總括反映一定期間的經濟活動和財務收支情況及其結果的一種報告文件。會計報表是財務會計報告的核心內容。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57條的規定,企業會計報表主要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或者現金流量表)以及其他附表:第一,資產負債表。所謂資產負債表,是指反映企業在某一特定日期財務狀況的報表。資產負債表的項目,應當按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的類別,分項列示。第二,損益表。所謂損益表,是指反映企業在一定期間的經營成果及其分配情況的報表。損益表的項目,應當按利潤的構成和利潤分配各項目分項列示。其中利潤分配部分各個項目也可以另行編製利潤分配表。第三,財務狀況變動表。所謂財務狀況變動表,是指綜合反映一定會計期間內營運資金來源和運用及其增減變動情況的報表。財務狀況變動表的項目分為營運資金來源和營運資金運用,營運資金來源與營運資金運用的差額為營運資金增加(或減少)凈額。營運資金來源分為利潤來源和其他來源,並分項列示。營運資金運用分為利潤分配和其他用途,並分項列示。企業也可以編製現金流量表,反映財務狀況的變動情況。現金流量表是反映在一定會計期間現金收人和支出情況的會計報表。
(2)會計報表附註。所謂會計報表附註,是指為幫助理解會計報表的內容而對報表的有關項目等所作的解釋。會計報表附註的內容,主要包括:所採用的主要會計處理方法;會計處理方法的變更情況、變更原因以及對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非經常性項目的說明;會計報表中有關重要項目的明細資料;其他有助於理解和分析報表需要說明的事項。
(3)財務情況說明書。所謂財務情況說明書,是指為了方便報表使用者而對單位的一些財務情況所作的具體說明。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是以文字為主結合數字指標對財務狀況進行分析,所以要求全面、詳細,有情況、有分析、有建議。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行為。
(1)隱匿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財務報告。隱匿,是掛故意隱藏的行為。在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會計監督時,將應當提供出來接受檢查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財務報告隱藏起來拒不提供,或者對應當提供社會監督的會計憑證、會計帖薄、會計財務報告隱藏起來拒不提供,都構成隱匿。
(2)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財務報告。故意銷毀,是指將明知按照會計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或者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應當存檔或者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財務報告予以銷毀的行為。以縱火、水浸、銷毀、粘連等方式使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財務報告毀壞,使之無法辨認,都可以構成故意銷毀的行為。
(三)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四)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單位亦可構成本罪。單位犯本罪的,實行兩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