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核算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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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核算單位是指獨立經營或單獨編列計劃與預算,單獨設立會計機構或專職會計人員進行核算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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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核算單位包括獨立經濟核算的企業或者組織以及執行單獨預算的行政事業單位。獨立經濟核算的企業或者組織,指同時具備在銀行開設結算賬戶;獨立建立賬簿,編製財務會計報表;獨立計算盈虧等條件的企業或者組織。執行單獨預算的行政事業單位,要對預算的執行及其結果進行系統的、全面的核算,年終要進行決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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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核算單位具備以下特征:①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承擔民事責任;②獨立擁有和使用(或授權使用)資產,有權與其他單位簽訂合同;③會計上獨立核算盈虧,能夠編製資產負債表。
獨立核算單位由下列單位組成:①企業法人;②事業單位法人;③機關法人;④社會團體法人 ;⑤居民戶;⑥其他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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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上有獨立的組織形式;
獨立核算盈虧,獨立編製資金平衡表或會計預算決算表;
有權與其他單位簽訂合同;
在銀行設有獨立的戶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