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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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業單位泛指黨政機關,社會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附屬營業單位。
按照現行行政事業編製和財務管理的分類行政事業單位可以有以下劃分:
(一)行政黨團機關
行政黨團機關,是指國家進行行政管理,組織經濟建設和文化建設,維護社會公共秩序的單位,即管理國家事務的機關。行政黨團機關包括國家權力機關,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即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機構;政治協商會議機關,即全國和地方政治協商會議機關;審判機關和法律監督機關,即最高人民法院、檢察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檢察院;黨派組織機構和列國家行政編製的社會團體。
(二)事業單位
事業單位是指受國家機關領導,一般不直接從事物質資料的生產,直接或間接為生產建設和人民生活服務的單位,即從事各項社會事業活動的單位。事業單位包括農林水利氣象事業單位,工業交通事業單位,商業貿易事業單位,文教衛生事業單位,科學事業單位,撫恤和社會福利救濟事業單位,其他事業單位和列事業編製的社會團體。
(三)社會團體
社會團體,是指按其性質不屬於行政事業單位,但在預算管理上視同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包括除行政黨團機關和事業單位中列入國家行政事業單位編製的社會團體以外的社會團體,即列社團編製的社會團體,如各種協會、學會、聯合會、研究會、基金會、促進會、商會等。
(四)附屬營業單位
附屬營業單位,是指行政事業單位所屬,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設立,領取了營業執照,從事生產經營或服務活動,但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營單位。實行獨立經濟核算、企業化經營的事業單位不包括在內,這類單位應當納入企業管理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