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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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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

  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是指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本罪中的欺詐,是指採取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誤導投資者作出錯誤選擇的作法。

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的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國家對證券市場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資者(即股東債權人和公眾)的合法權益。

妨害對公司、
企業的管理秩序罪
虛報註冊資本罪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
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
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
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罪
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
妨害清算罪
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
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
為親友非法牟利罪
國有公司、企業、
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
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國有公司、企業、
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
徇私舞弊低價折股、
出售國有資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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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必須具有在招股說明書、認股躬、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1、行為人必須實施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的行為。

  2、行為人必須實施了發行股票或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如果行為人僅是製作了虛假的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而未實施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不構成本罪。必須是既製作了虛假的上述文件,且已發行了股票和公司、企業債券的才構成本罪。

  3、行為人製作虛假的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為,必須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即達到“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才構成犯罪。

  根據司法實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訴:(1)發行數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2)偽造政府公文、有效證明文件或者相關憑證、單據的; (3)股民、債權人要求清退,無正當理由不予清退的;(4)利用非法募集的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5)轉移或者隱瞞所募集資金的;(6)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主要是單位。自然人在一定條件下也能成為犯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只能依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本罪。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所製作的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債券募集辦法等不是對本公司狀況或本次股票、債券發行狀況的真實、準確、完整反映,仍然積極為之者。因而本罪行為人的罪過實質是詐欺募股或詐欺發行債券

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的認定

  (一)在實踐中應註意區分本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1、主體要件不同。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及企業;而詐騙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主要是社會上一些不法分子打著公司的旗號,虛構公司或者假冒其他公司實施的。

  2、客觀方面不同。本罪主要是通過製作虛假的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來欺詐他人,而發行股票和債券往往是經過有關部門批准的;詐騙罪發行股票、債券是非法的,未經有關部門批准的,所謂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純屬偽造虛構的。

  3、兩罪主觀上都是故意的,但故意內容和犯罪目的是不同的,詐騙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財物,而非通過製作虛假的文件來發行股票和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資金。

  4、客體也是不同的,詐騙罪侵犯是公私財產所有權,而本罪主要是侵犯了證券發行的管理秩序。

  (二)本罪與集資詐騙罪的界限

  本罪與集資詐騙罪都實施了欺騙他人的行為,但二者的區別是明顯的,表現在:(1)犯罪主體不同。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和企業;而集資詐騙罪的主體則為一般主體,主要是社會上一些不法分子打著公司的旗號,虛構公司、企業或假冒公司、企業實施的。(2)主觀方面不同。兩罪雖然在主觀上均為故意,但其內容和目的有所不同。本罪有虛假髮行股票或公司、企業債券的故意和非法募集資金的目的,而非法募集資金是由於籌建公司、企業或公司、企業本身的業務發展,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集資詐騙罪則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目的。即行為人具有將非法聚集的資金據為己有的目的。(3)侵犯的客體不同。本罪侵犯的是股東、債權人及社會公眾的利益和國家的證券市場管理制度;而集資詐騙罪侵犯的是公私財產所有權和國家金融管理制度。(4)客觀方面不同。本罪是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是在公司發行股票或公司、企業發行債券的領域內犯罪,即以虛假方法製作虛假的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發行辦法來欺詐他人,發行股票、債券一般是通過有關部門審批後進行的;而集資詐騙罪可以採取多種方法,其行為人發行股票、債券是未經有關部門批准而非法發行的。

  (三)本罪與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的界限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是指未經公司法規定的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兩罪的共同點在於都違反公司法的規定,都侵犯了國家對證券市場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資者、股東、社會公眾和債權人的利益、主觀上也都出於故意,但兩罪仍有明顯區別,表現在:(1)主體不同。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公司發起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或企業;而擅自發行股票、債券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單位均可構成該罪主體。(2)客觀方面不同。本罪行為人是以製作虛假的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發行辦法並且一般是經過主管部門批准而發行股票、債券;而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是未經批准而發行股票、債券,即行為人發行股票、債券的行為在程式上不合法,本身不具有製作虛假募資文件的欺詐性、強調的是未經審批的擅自發行股票、債券行為。如果行為人既實施了擅自發行股票、債券行為,又採用製作虛假的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發行股票或公司、企業債券的,對此,應從其中一罪從重處罰,不實行數罪並罰。

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的處罰

  1、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2、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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