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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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指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具有以下構成特征:
(一)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的管理制度。
(二)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在客觀上表現為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三)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根本不具備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條件的自然人和單位,也包括具備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條件,但沒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得到有關主管部門批准而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的。
(四)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在主觀方面必須是出於故意,目的一般是為了籌集生產經營所需資金。
刑法第179條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集資詐騙罪與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的區別
集資詐騙罪與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在客觀方面的行為方式上有所不同。集資詐騙罪行為人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集資款。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不以詐騙方法的行為方式為必要,而是行為人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的情況下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
集資詐騙罪與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相關法律
《公司法》第七十七條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必須經過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十四條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時,必須向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遞交募股申請,並報送下列主要文件:
(一)批准設立公司的文件;
(二)公司章程;
(三)經營估算書;
(四)發起人姓名或者名稱,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出資種類及驗資證明;
(五)招股說明書;
(六)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及地址;
(七)承銷機構名稱及有關的協議。
未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l刁批准,發起人不得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
第八十五條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境外公開募集股份,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作出特別規定。
第一百三十九條股東大會作出發行新股的決議後,董事會必須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申請批准。屬於向社會公開募集的,須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
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公司債券的發行規模由國務院確定。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審批公司債券的發行,不得超過國務院確定的規模。
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對符合本法規定的發行公司債券的申請,予以批准;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申請,不予批准。
第二百一十條未經本法規定的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債券的,責令停止發行,退還所募資金及其利息,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l%以上5%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未經法定的機關核准或者審批,擅自發行證券的,或者製作虛假的發行文件發行證券的,責令停止發行,退還所募資金和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並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百零七條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