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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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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指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的特征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具有以下構成特征:

  (一)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的管理制度。

  (二)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在客觀上表現為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變造貨幣罪
偽造貨幣罪
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
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
以假幣換取貨幣罪
持有、使用假幣罪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
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
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罪
高利轉貸罪
金融舞弊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偽造、變造金融
票證罪
偽造、變造國家有價
證券罪
偽造、變造股票、
公司、企業債券罪
擅自發行股票、
公司、企業債券罪
內幕交易、泄露
內幕消息罪
編造並傳播證券、
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
誘騙投資者買賣
證券、期貨合約罪
操縱證券、期貨
交易價格罪
違法向關係人
發放貸款罪
違法發放貸款罪
用帳外客戶資金
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罪
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
對違法票據承兌、
付款、保證罪
逃匯罪
騙購外匯罪
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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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根本不具備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條件的自然人和單位,也包括具備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條件,但沒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得到有關主管部門批准而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的。

  (四)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在主觀方面必須是出於故意,目的一般是為了籌集生產經營所需資金。

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的處罰

  刑法第179條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集資詐騙罪與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的區別

  集資詐騙罪與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在客觀方面的行為方式上有所不同。集資詐騙罪行為人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集資款。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不以詐騙方法的行為方式為必要,而是行為人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的情況下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

集資詐騙罪與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相關法律

《公司法》第七十七條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必須經過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十四條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時,必須向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遞交募股申請,並報送下列主要文件:

  (一)批准設立公司的文件;

  (二)公司章程

  (三)經營估算書;

  (四)發起人姓名或者名稱,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出資種類及驗資證明

  (五)招股說明書

  (六)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及地址;

  (七)承銷機構名稱及有關的協議。

  未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l刁批准,發起人不得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

  第八十五條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境外公開募集股份,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作出特別規定。

  第一百三十九條股東大會作出發行新股的決議後,董事會必須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申請批准。屬於向社會公開募集的,須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

  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公司債券的發行規模由國務院確定。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審批公司債券的發行,不得超過國務院確定的規模。

  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對符合本法規定的發行公司債券的申請,予以批准;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申請,不予批准。

  第二百一十條未經本法規定的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債券的,責令停止發行,退還所募資金及其利息,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l%以上5%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未經法定的機關核准或者審批,擅自發行證券的,或者製作虛假的發行文件發行證券的,責令停止發行,退還所募資金和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並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百零七條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二百零九條依照本法對證券發行、交易違法行為沒收的違法所得和罰款,全部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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