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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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是指編造並且傳播影響證券、期貨的虛假信息,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虛假信息,是完全不存在的、或者是完全不曾發生的情況。
1.構成犯罪的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主要是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以及其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或者證券期貨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證券期貨咨詢服務機構及其相關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證券、期貨交易的客戶、行情分析人員等。
2.行為人在主觀上出於故意,即明知編造並且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會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秩序,仍實施該行為,並希望危害結果的出現。
3.行為人在客觀上實施了編造並且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秩序的行為。這裡所說的“影響證券交易的虛假信息”,主要是指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虛假信息。如涉及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遭受重大損失;公司減資、合併、分立、解散等虛假信息。這裡所說的“影響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主要是指可能對期貨合約的交易產生較大影響的虛假信息。如金融銀根政策、市場整頓措施、新品種上市、稅率調整、大戶入市、保證金比例的提高、交易頭寸變化、倉量調整、新法規、新措施的出台等。行為人必須既具有編造又具有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的行為,至於行為人是否從中謀利,並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如果行為人只編造沒有傳播,或者道聽途說後又散佈給他人的,不能以犯罪論處,而且編造並傳播的必須是能夠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如果只是一般的小道消息,也不宜以犯罪論處。
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刑法規定:
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單位犯本罪,處罰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