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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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指偽造、變造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數額較大的行為。
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具有以下構成特征:
(一)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政府債券的管理制度。
(二)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偽造、變造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數額較大的行為。
(三)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其實施偽造、變造政府債券的行為均可構成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
(四)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在主觀方面必須是出於故意,並且具有使偽造、變造的政府債券進行市場,從而獲取非法利益的意圖。
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是指違反國家證券管理法規,偽造、變造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數額較大的行為。
- (一)客體要件
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有關證券的管理制度。
- (二)客觀要件
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偽造、變造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數額較大的行為。所謂偽造,是指仿照有價證券的圖案、形式、顏色、面值、格式等外面形態特征,通過複印、繪製、印刷等方法製作假證券的行為,使非有價證券搖身而變成“有價證券”,是從無到有的假。所謂變造,是指對真實有效的有價證券使用塗改、挖補、拼湊、剪接、覆蓋等各種方式進行加工,使其主要內容如發行的面額、發行期限或張數等加以改變的行為。其是在真的基礎上變真的少為多,使真的有價證券變成非原來的有價證券。所謂國家有價證券,包括國庫券和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前者即國庫券,是指國家為解決急需的預算支出而由財政部發行的一種國家債券。它按面值公開發行,上面註明瞭償還債務的期限與到期的利息。一段時間後可以依法予以轉讓、買賣。所謂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是指國家發行的國庫券以外的載明一定財產價值的其他有價證券,如國家建設債券、保值公債、財政債券等。所謂數額較大,是指偽造、變造國家證券的數額較大。如果僅有偽造、變造國家證券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就不能以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論處。
- (三)主體要件
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 (四)主觀要件
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並且具有非法牟取利益的目的。
- (一)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既遂與未遂的界限
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行為人雖然具有以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但其既遂的標準不是以其目的是否實現來判定。行為人只要出於故意實施了偽造或變造國家證券的行為並且達到了數額較大,即就構成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既遂,其是否已牟取了非法利益,則不影響其既遂成立。如果數額較大的國家有價證券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沒有偽造、變造出來,即偽造、變造行為量已開始實施但未完畢的,則構成未遂。
- (二)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與詐騙罪、有價證券詐騙罪的界限
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必須具有偽造或變造的行為,如果沒有偽造或變造的行為而是將失效的國家有價證券或其他物品直接拿出謊稱為有價證券騙取他人錢財的,則構成詐騙罪而不是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行為人如果在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後又用之去騙取他人錢財的,則同時觸犯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與有價證券詐騙罪,對之應按牽連犯擇一重罪處罰的原則選擇一重罪從重處罰。
刑法第178條第1款規定,偽造、變造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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