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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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是指以使用為目的,仿照真實有效的股票,公司、企業債券製作的假的股票,公司、企業債券。
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是指對真實有效的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採用塗改、挖補等方法,改變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的日期和增加其面值的行為。
股票、債券屬有價證券。
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有價證券的管理制度,擾亂、破壞金融市場的正常秩序;
二、本罪在客觀方面的表現為:
1、偽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
2、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
3、擾亂有價證券的管理制度;
4、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
三、本罪的主體是年滿十六周歲以上、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單位屬一般主體;
四、本罪在主觀上的表現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以使用為目的的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的債券行為是違反國家對有價證券的管理制度並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故意行為。
一百七十八條第二款、第三款偽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