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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舞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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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舞弊罪(Crime Of Financial Irregularities)

目錄

什麼是金融舞弊罪

  金融舞弊罪亦稱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非法拆藉資金、發放貸款罪是指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或者金融單位徇私舞弊,採取吸收客戶資金不入帳的方式,將資金用於非法拆借或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金融舞弊罪的特征[1]

  (1)犯罪客觀方面的特征:是實施了吸收客戶資金不入帳的方式將資金用於非法拆借、發 放貸款,且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變造貨幣罪
偽造貨幣罪
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
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
以假幣換取貨幣罪
持有、使用假幣罪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
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
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罪
高利轉貸罪
金融舞弊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偽造、變造金融
票證罪
偽造、變造國家有價
證券罪
偽造、變造股票、
公司、企業債券罪
擅自發行股票、
公司、企業債券罪
內幕交易、泄露
內幕消息罪
編造並傳播證券、
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
誘騙投資者買賣
證券、期貨合約罪
操縱證券、期貨
交易價格罪
違法向關係人
發放貸款罪
違法發放貸款罪
用帳外客戶資金
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罪
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
對違法票據承兌、
付款、保證罪
逃匯罪
騙購外匯罪
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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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犯罪主體的特征:該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或者是金融機構單位本身。

  (3)犯罪主觀方面的特征:該罪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即明知其行為違反有關規定,且有可能給銀行或他人造成經濟損失,但為了牟利,仍然予以實施。

金融舞弊罪的認定與處罰[2]

  行為人在信貸活動中徇私舞弊,只有造成重大損失的,才構成本罪。造成重大損失,是指由於將資金用於非法拆借、發放貸款,致使資金無法收回,而使金融機構蒙受重大的經濟損失等情況。未造成重大損失的,屬於一般違法行為,應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根據刑法第187條規定,犯金融舞弊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本條1款規定處罰。

參考文獻

  1. 李衛平.新編刑法教程[M].中國檢察出版社,1997年06月第1版
  2. 高西江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修訂與適用[M].中國方正出版社,1997年04月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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