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舞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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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舞弊罪(Crime Of Financial Irregular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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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舞弊罪亦稱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非法拆藉資金、發放貸款罪是指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或者金融單位徇私舞弊,採取吸收客戶資金不入帳的方式,將資金用於非法拆借或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金融舞弊罪的特征[1]
(1)犯罪客觀方面的特征:是實施了吸收客戶資金不入帳的方式將資金用於非法拆借、發 放貸款,且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2)犯罪主體的特征:該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或者是金融機構單位本身。
(3)犯罪主觀方面的特征:該罪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即明知其行為違反有關規定,且有可能給銀行或他人造成經濟損失,但為了牟利,仍然予以實施。
金融舞弊罪的認定與處罰[2]
行為人在信貸活動中徇私舞弊,只有造成重大損失的,才構成本罪。造成重大損失,是指由於將資金用於非法拆借、發放貸款,致使資金無法收回,而使金融機構蒙受重大的經濟損失等情況。未造成重大損失的,屬於一般違法行為,應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根據刑法第187條規定,犯金融舞弊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本條1款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