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舞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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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舞弊罪(Crime Of Financial Irregular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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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舞弊罪亦称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非法拆借资金、发放贷款罪是指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或者金融单位徇私舞弊,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或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金融舞弊罪的特征[1]
(1)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是实施了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 放贷款,且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2)犯罪主体的特征:该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或者是金融机构单位本身。
(3)犯罪主观方面的特征:该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其行为违反有关规定,且有可能给银行或他人造成经济损失,但为了牟利,仍然予以实施。
金融舞弊罪的认定与处罚[2]
行为人在信贷活动中徇私舞弊,只有造成重大损失的,才构成本罪。造成重大损失,是指由于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致使资金无法收回,而使金融机构蒙受重大的经济损失等情况。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刑法第187条规定,犯金融舞弊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本条1款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