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帳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罪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用帳外客戶資金非法拆措、發放貸款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以牟利為目的,採取吸收客戶資金不入帳的方式,將資金用於非法拆借、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 (一)客體要件
用帳外客戶資金非法拆措、發放貸款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和客戶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貸款的發放須遵守資產負債比例管理 (包括資本效率、存貸款比例、資產流動性比例、同一借款人貸款比例、中長期貸款比例指標、貸款質量指標)以及貸款風險管理,且基於金融機構之信貸資金 (由資本、負債、資產構成),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採取吸收客戶資金不人帳的方式,將資金用於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直接破壞了國家對信貸資金的總量控制和比例管理,直接影響到國家金融管理制度。同時非法拆借客戶資金髮放貸款,增加了客戶資金的風險,侵犯了客戶的合法權益。
- (二)客觀要件
所謂吸收客戶資金不入帳,在此特指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對公營或個人存款戶的入款或存款,只單方面地發給入款戶或儲戶一張存單,而不將其款項記入本單位的大帳,即不納入上報央行和國家財政的銀行會計核算,而僅將其另入法定會計帳冊以外的本單位小金庫帳冊上。
非法拆借,不僅指金融機構之間的非法同業拆出,還包括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將其未入帳的客戶資金,非法出借給其他單位或個人。
在此所謂非法發放貸款,俗稱“體外迴圈放貸”,又稱“繞規模貸款”。是指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未在上級行規定的放貸規模內放貸,特別是未以銀行 (或其他金融機構)帳面上有的信貸資金放貸,而是採取吸收客戶資金不入帳的方法,帳外吸收存款、帳外發放貸款。一般情況下,銀行對其拉來的存款,往往採取誰給拉來存款,就將此筆 “放貸規模外”的存款的全部或大部返貸給誰的辦法;對自動而來的入款,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則能更加“方便”地用於違規放貸。
用帳外客戶資金非法拆措、發放貸款罪是結果犯。實施上述行為而“造成重大損失”,是成立用帳外客戶資金非法拆措、發放貸款罪的必備要件。一般指拆借、放貸資金收不回來、造成金融機構承擔償還債務的損失等。因而,雖有上述吸收客戶資金不入帳、將資金用於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的行為,但未致“重大損失”者,不能成立用帳外客戶資金非法拆措、發放貸款罪,應按一般金融違法行為處理。
- (三)主體要件
用帳外客戶資金非法拆措、發放貸款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其他主體不構成用帳外客戶資金非法拆措、發放貸款罪。有關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界定,參見本書第184條釋解。
- (四)主觀要件
用帳外客戶資金非法拆措、發放貸款罪的主觀罪過形式,就行為而言是明知故犯。並且行為法人須出於“牟利目的”,而實施上述不入帳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的行為。如不是出於上述目的而實施了上述行為者,不能成立用帳外客戶資金非法拆措、發放貸款罪,應按一般違法行為處理。對於造成重大損失的危害結果來說,行為人主觀心態則可包括故意和過失。
1、自然人犯用帳外客戶資金非法拆措、發放貸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單位犯用帳外客戶資金非法拆措、發放貸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用帳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罪,刑法規定:
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單位犯本罪,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