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造貨幣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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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造貨幣罪(Crime of Altering Curren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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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造貨幣罪,是指對真幣採用挖補、剪貼、揭層、拼湊、塗改等方法進行加工處理,改變貨幣的真實形狀、圖案、面值或張數,增大票面面額或者增加票張數量,數額較大的行為。根據《刑法》第173條的規定,犯偽造貨幣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變造貨幣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侵犯的客體是國家貨幣金融管理秩序。變造不同於偽造,變造是以真貨幣為基礎加以挖補、剪貼、拼接,偽造則是以假材料非法仿製真幣。本罪的設立把變造貨幣的行為從偽造貨幣的行為中獨立出來,把兩種犯罪明顯區別開來。
變造貨幣罪具有以下構成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貨幣管理制度。
(二)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實施了變造貨幣,數額較大的行為。
(三)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其變造貨幣的行為都可構成本罪。
(四)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並且具有使變造的貨幣進入流通,從而獲取非法利益的意圖。
適用偽造貨幣罪時應註意區分變造貨幣罪與偽造貨幣罪的界限。
變造貨幣與偽造貨幣是不同的,變造貨幣是在貨幣的基礎上進行加工處理,以增加原貨幣的面值,偽造貨幣則是將非貨幣的一些物質經過加工後偽造成貨幣,有的偽造貨幣的行為要利用貨幣,如採用彩色複印機偽造貨幣的。變造的貨幣在某種程度上有原貨幣的成分,如原貨幣的紙張、金屬防偽線等。偽造的貨幣則不具有原貨幣的成分,如將真實的金屬貨幣熔化之後鑄成新幣。變造貨幣的犯罪受到其行為方式的限制,變造的數額遠遠小於偽造的貨幣的數額,而且變造貨幣的犯罪是在真實貨幣的基礎上進行加工處理,行為人為此還須先行投入一部分貨幣才能進行變造貨幣的犯罪;其牟取的非法利益往往小於偽造貨幣的非法所得利益。而偽造貨幣的犯罪有的是成批、大量地“生產貨幣”,社會危害性相對變造貨幣要大得多。
犯偽造貨幣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刑法條文:
第一百七十三條 變造在二千元以上不滿三萬元的,屬於“數額較大”;總面額在三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七條 本解釋所稱“貨幣”是指可在國內市場流通或者兌換的人民幣和境外貨幣。
貨幣面額應當以人民幣計算,其他幣種以案發時國家外匯管理機關公佈的外匯牌價折算成人民幣。
變造貨幣罪最高刑為10年以下,而偽造貨幣罪最高刑為死刑,因此正確區分兩罪十分重要。區別點為:
(一)“變造”,是在原貨幣基礎上加工處理使其虛假增值,“偽造”則系無中生有,將非貨幣物質加工為貨幣。
(二)變造後的貨幣,有原幣成份;偽造的則沒有,或完全改變形態,如將真實金屬幣融化鑄為面值更大的貨幣;
(三)變造假幣一般要投入原幣成本,數量也不很大,而偽造則可以大量進行,危害更大,因此處刑不同。
偽造貨幣罪與變造貨幣罪雖然都是針對貨幣實施的犯罪行為,但是二者的構成條件、社會危害性以及處罰都有明顯區別。
- 1.偽造貨幣罪的構成條件:
(1)行為人在主觀上有犯罪的故意,即明知而為;
(2)行為人在客觀上實施了偽造貨幣的行為。“偽造貨幣”,是指仿照人民幣或者外幣的圖案、色彩、形狀等,使用印刷、複印、描繪、拓印等各種製作方法,將非貨幣的物質非法製造為假貨幣,冒充貨幣的行為。本條所說的“貨幣”,包括人民幣和外幣。外幣是指境外正在流通使用的貨幣,既包括港、澳、臺地區的貨幣,還包括可在中國兌換的外國貨幣,如美元、英鎊、馬克等,以及在中國尚不可以兌換的外國貨幣,如盧布等。根據刑法的規定,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偽造貨幣的行為就構成犯罪,至於行為人是出於何種目的,使用何種方法,並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 2.變造貨幣罪的構成條件:
(1)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犯罪故意,即具有變造貨幣非法牟利的目的。如果行為人不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對貨幣進行剪貼、塗改,不構成犯罪。
(2)行為人必須具有變造貨幣的行為。“變造貨幣”是指行為人在真貨幣的基礎上或者以真貨幣為基本材料,通過挖補、剪接、塗改、揭層等加工處理,改變原貨幣數量、形態或面值的行為。不論行為人以何種方式變造貨幣,都不影響犯罪的成立。變造貨幣是以真貨幣為基礎進行加工處理,因此變造的貨幣在某種程度上有原貨幣的成分,如原貨幣的紙張、金屬防偽線、油墨等。而偽造貨幣則是將非貨幣的一些物質經過加工後偽造成為貨幣,偽造的貨幣則不具有貨幣的成分。這是偽造貨幣與變造貨幣最大的不同。
(3)行為人變造貨幣必須達到“數額較大”,才構成犯罪,這是區分罪與非罪的重要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