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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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賠償責任是指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造成另一方當事人的損失時,依法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為人侵犯他人民事權利所應承擔的法律後果。這種法律後果是由國家法律規定並以強制力保證執行的。規定民事責任的目的,就是對已經造成的權利損害和財產損失給予恢復和補救。民事賠償責任是因為違反民事義務而產生的。但民事責任與民事義務不同,民事義務是規定義務人應當做什麼或不做什麼,不具有製裁性,而民事責任是違反義務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具有製裁性;民事義務因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產生,民事責任只能因違反義務的違法行為而產生。根據產生責任的原因,民事責任可分為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
民事賠償責任主體、責任性質、適用的賠償原則、標準和程式與國家法律賠償制度中的國家賠償不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民事主體身份實施的侵權行為屬於民事侵權,由此產生的責任是民事賠償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第134條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以上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併使用。另外還可以使用訓誡、責令悔過、收繳非法所得、罰款、拘留等方式。
(一)混合的發生
行政賠償責任與民事賠償責任的第二種關係發生在行政機關實施了違法行政行為,同時也存在第三人的民事侵權行為,兩種行為均為損害發生的原因,共同作用產生損害。我們稱此情況為行政賠償責任與民事賠償責任的混合。
(二)責任的分擔
處理行政賠償責任與民事賠償責任相混合的情況,首先要解決兩種責任應當如何進行分擔。
實踐中,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與第三人的民事侵權行為共同作用導致損害發生,主要有兩種情形:第一種情形,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是造成損害的直接原因或者主要原因,也可以說是行政違法行為直接導致了損害的發生,而第三人的行為是造成損害的次要原因,或者只是一個因素。例如,甲從2004年開始在一魚塘養魚。2008年某縣建設局規劃了一條排污管道通往該魚塘,某企業通過該管道將超標工業污水排向魚塘,魚大量死亡。第二種情形,第三人的民事侵權行為是造成損害的主要原因或者直接原因,而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是造成損害的次要或者間接原因,可以說是行政違法行為導致了損害的擴大。
(三)處理的程式
行政賠償責任與民事賠償責任發生混合的情形,因民事訴訟和行政賠償程式屬性質不同的兩種獨立程式,受害人基於同一事實而要求賠償的先後順序不同,不僅可能對有關程式產生影響,而且可能導致損害賠償結果的不同。
法律針對行政賠償和民事賠償規定了不同的處理程式。對於民事賠償請求,受害人應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行政賠償請求,《國家賠償法》設計了兩套賠償程式:一是受害人可以單獨提出行政賠償請求;二是在行政覆議、行政訴訟過程中一併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筆者認為除賠償程式外,民事賠償和行政賠償在歸責原則、賠償方式和標準等方面也存在著明顯差異,故有必要設計一套程式,既能更好地保護受害人的權益、提高解決爭議的效率,又能避免因多種處理程式相交織而產生混亂。在處理程式上,可以考慮由國家先行賠償。採取這種模式的基本考慮主要是為了更好地保護受害人的權益,防止行政機關或者民事侵權主體逃避賠償責任。因為國家賠償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通常情況下更有保障。